《孙子兵法》,春秋末期孙武所著,原是一部纯粹的军事学专著。但二战时曾任日本东部军中校参谋的日本旧军人大桥武夫,战后却将其应用于他本人所办公司的经营管理,并于1959年公开出版了《用兵法经营》一书。受大桥武夫的影响,在日本,有些人奉《孙子兵法》为"最高的经营教科书"[1],并到处演讲,出版了一批又一批类似大桥武夫《用兵法经营》的专著,在企业界和经济管理研究领域掀起了一股所谓的"《孙子兵法》热",有的甚至认为他们已在经济管理学界形成了一个新的学派,即“孙子兵法管理学派"。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不少人步大桥武夫等人的后尘,也竭力主张将《孙子兵法》应用于包括市场竞争在内的我国当今的企业管理。
"孙子兵法管理学派"是否已形成经济管理学界的一个独立学派,本文对此存而不论;为方便起见,仿照大桥武夫有关专著的观点,姑且称其理论为"兵法经营论",大桥武夫等人为兵法经营论者。限于篇幅,本文只就《孙子兵法》可否应用于企业管理略书管见。
一
在兵法经营论者的文章和著作申,一开头总要讲一通市场与战场,竞争与战争的关系,得出的结论是:"在发展商品经济的过程中,市场即战场,竞争即战争"[2]。从这一认识出发,许多兵法经营论者又将市场竞争改称为"商战"[3],大桥武夫则在其《兵法经营要点》一书中,干脆以"市场作战"四字作为该书第七章的标题。纵观兵法经营论者的立论过程,可以说,把市场等同于战场,竞争等同于战争,是他们将《孙子兵法》引入企业管理领域的理论前提。正因为如此,在讨论能否将《孙子兵法》应用于企业管理之前,有必要先弄清楚:市场是否是战场?竞争又是否是战争?
考虑到市场与市场竞争相关联,战场与战争密不可分,为简单起见,下面,我们不妨把市场与竞争作为一方,把战场与战争作为另一方,看看是否能将它们彼此等同起来。
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战争是政治的特殊手段,是政治的继续,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范畴;市场竞争作为市场经济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则是一种经济现象,属于社会经济基础的范畴。如若再作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它们之间还有如下一些重大区别:

1.主体间地位不同。马克思说:"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4]。在市场上,参与竞争的所有主体,彼此地位平等且必须平等。但在战场上,交战双方之间不仅无丝毫平等可言,相反,每一方都企图以有组织的暴力强迫对方接受自己的意志。因此,一旦承认"市场即战场"、"竞争即战争",那末,政治特权乃至暴力等等超经济的强制,便可肆无忌惮地在市场和市场竞争中横冲直撞、横行霸道。
2.通行的原则不同。参与市场竞争的各方,由于彼此地位平等,因而在市场上,通行且必须通行自愿(自由)和等价交换原则。马克思在其不朽巨著《资本论》中,虽然对无产阶级满怀热忱,对资本家无限鄙视和憎恶,但对彼此充满阶级仇恨的无产者与资本家在市场上相遇买卖劳动力时的情形,仍客观地写道:"劳动力的买和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的界限以内进行的,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5]但在战场上,交战双方都可将对方拥有的财富视同战利品而加以强制地、无偿地剥夺。因此,承认"市场即战场"、"竞争即战争",就意味着否认市场竞争中通行的自愿和等价交换原则,从而也意味着从根本上否认了价值规律和市场经济。
3.有无法规约束不同。市场竞争主体地位平等,彼此都应遵循自愿和等价交换原则,决定了必须要有完备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自己的组织和行为,各方也都应毫无例外地接受有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但是在战场上,即使战前签有公约或条约,它们对交战双方也无任何约束力,就是说,战争本质上是无规则可言的。在战场上,交战双方可以"你打你的,我打我的",各行其是,甚至无所不用其极,中计上当受骗的一方即使吃了大亏也无处告诉;但市场竞争却需由不参与且不准参与竞争的第三者充当"裁判",对各竞争主体作出有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裁决和处罚,上当受骗的一方也有权对施骗方提起诉讼。
4.目的不同。毛泽东在《论持久战》中指出:"战争的目的不是别的,就是。保存自己,消灭敌人"[6]。按照这一思路,有人提出:"企业竞争的战略策略,可以有千条万条,但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保存自己,消灭敌人'。"[7]消灭敌人,首先要有敌人。稍有企业管理常识的人都知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竞争对手有五种:(1)本企业产品的购买者;(2)木企业所需生产要素的供应者;(3)现有竞争者;(4)替代产品竞争者;(5)潜在竞争者。上列第(1)、(2)两种竞争对手,显然不是敌人。关于第(3)、(4)两种竞争者,兵法经营论者十分欣赏"同行是冤家"这何俗语。对此,我们要说:第一,同行之间虽有矛盾,但彼此不是敌人;第二,正是同行间竞争的压力,促使本企业努力降低成本,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并对产品不断更新换代。从这个意义上说,同行不仅不是什么"冤家"、"敌人",相反,倒是不可或缺的朋友和促进者。否则,一旦消灭了或没有了同行这个"冤家",形成独家经营的完全垄断局面,那末,市场竞争和市场经济也就不存在了。至于第(5)种竞争对手,那是前四种竞争者的未来型,因而也不是敌人。总之,市场上没有敌人,也不应该有敌人。正因为如此,在市场上,任何竞争者都不能也不应把其他竞争者视同敌人。即便是分属敌对阶级的人们,例如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无产者和资产者,一旦离开战场来到市场,彼此也应恪守自愿(自由)和等价交换等市场竞争原则,不将对方作为敌人对待,"保存自己、消灭敌人"这一战争目的便无从谈起。同样地,争取利润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这一包括市场竞争在内的企业管理的目的,也因不能要求战争必须进行经济核算而不能任意用之。
5.能否施用欺诈手段不同。与孙武差不多时代的狐偃说:"战阵之间,不厌诈伪"[8]。几百年后,法家学说的集大成者韩非对此的评论是:“出于诈伪者,军旅之计也"[9]。在《论持久战》一书中,毛泽东在引用"兵不厌诈"这一成语后指出:“我们不是宋襄公,不要那种蠢猪式的仁义道德。我们要把敌人的眼睛和耳朵尽可能地封住,使他们变成瞎子和聋子,要把他们的指挥员的心尽可能地弄得混乱些,使他们变成疯子"[10]。领兵打仗,欺瞒狡诈不仅允许而且必须;否则,只能是宋襄公式的"蠢猪"。可是,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与欺诈水火不容;在市场上,各市场主体若相互欺诈,挖空心思使竞争对手变成瞎子、聋子、疯子,市场经济势必无从建立,也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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