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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理解《批复》时还应注意其适用范围,即只限定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的情况。目前我国在很多领域都存在着行政不作为,比如前段时间炒得沸沸扬扬的安徽阜阳假奶粉事件,很明显,工商机关、质检机关都存在着行政不作为,受害人能否就其造成的那一部分损害请求行政赔偿?目前类似问题尚不具有可操作性,还有待于理论上的进一步探讨。
三、行政不作 为赔偿责任的免除
并非所有的行政不作为都要由行政机关予以赔偿,在以下情况下行政机关可免除赔偿责任:
1、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法定义务无法履行的。例如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的途中,突遇山洪暴发,无法及时赶到出事地点,从而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此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免责。
2、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赔偿的。例如王某寻衅滋事,殴打李某,110未及时出警,致使李某被打伤,事后王某赔偿了李某的全部医疗费用,110可因此免责,不承担赔偿责任。
3、损害后果全部或部分因相对人或第三人的过错所致,行政主体全部或部分免责。有这样一案例:某人开了一家渔具店,夜晚被盗,邻家的店主两次报警, 110拒绝出警,结果渔具店被盗光。法院判令公安局承担50%的责任,因为店主夜晚未派人看管好自己的门市,也有过错,应负一部分责任,公安局对于这一部分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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