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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内涵及相互关系是法学基本理论中争议颇多的一个问题。许多学者热衷于区分它们的不同,划分各自的调整范围。本文在对经济法和行政法加以界定的基础上,论证了经济法和行政法都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在功能和作用形式上相互配合、有效互补,共同达到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的目标。
关键词:经济法 行政法 界定 互补
引 言
在我国,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及相互关系一直是法学领域的一个争议热点。根据传统上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学者们一般都试图从调整对象上为二者定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经济法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而行政法调整行政管理关系,不调整经济管理关系。[1]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而不必强调社会公共性。[2]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体现的是一种从属关系,同时这种关系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直接具有经济内容的行政关系。[3]
实际上,仅从调整对象上是难以区分经济法和行政法的。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和行政法调整的行政管理关系都是纵向的管理关系。[4]经济法的经济管理关系中大多是由行政机关作为管理主体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就是现代国家的经济行政关系。”[5]行政管理中相当一部分涉及经济领域,并具有经济性内容,因此这也是一种国家经济管理。
也有一些学者从另外的角度区分经济法和行政法,如二者的价值定位、[6]二者保护的利益结构。[7]这说明有人认识到经济法和行政法难以从调整对象上作出区分。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和行政法所调整的具有经济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可称为经济管理关系)同是国家经济管理关系。“一个法律部门不一定就只能调整一种社会关系;一种社会关系也不一定就只能由一个法律部门调整。”[8]在同一经济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不妨由不同的法律部门从实体和程序、内容和形式等不同的角度和侧重领域共同调整。
因而,我们更应该关心的其实并非行政法和经济法各自的地盘大小或孰轻孰重,而是在国家经济管理中怎样发挥它们各自的作用,使彼此对市场经济的保障功能得到最大程度的配合、互补。
一、经济法和行政法的界定
1、经济法的涵义及特点
综合各种意见,经济法一般被认为是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以具有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为调整对象,其调整范围包括三部分:一是市场管理关系,它是政府或政府部门在建立和维护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中形成的管理关系;二是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它是政府及其法定的经济管理部门实施对国民经济的宏观管理而发生在宏观经济领域内的经济管理关系;三是对外经济管理关系,它是指因国家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实施对外经济贸易管理而发生在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与对外贸易经营者、境外进口商之间的社会关系。经济的本质是确认和规范政府干预经济之法。
经济法在整个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独特作用,或者说,它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经济法是综合调整法。随着社会发展,社会分工的细化导致法律内部出来越来越多的法律部门,因而出现了对经济法律关系进行全面综合调整的需要。一方面,众多的部门法对社会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另一方面,需要在总体上对经济关系综合调整。经济法正是这种综合的产物。(2)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现代社会渐呈利益多元化、复杂化趋势,各利益之间矛盾冲突激烈。经济法的目标之一就是解决矛盾,平衡利益,协调关系,尤其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3)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民法解决经济民主问题,行政法解决经济集中问题,而经济法协调解决二者的矛盾。(4)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兼顾国家与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2、行政法的涵义及特点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对其后果予以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的核心是对行政权力控制,它是规范承担行政权力的组织、行政权力的活动,以及对权力行使的后果进行补救的法律;它的目的在于实现依法行政,确认或建立符合人民利益和意志的行政法律秩序。它是以国家行政关系为其调整对象的。而行政关系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权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行政关系主要包括三类:一是行政机关相互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关系;二是国家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之间的关系;三是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包括行政机关与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之间的关系。现代行政法本质上是平衡法。现代行政法存在的理论基础应是“平衡论”,即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关系中,二者的权利义务在总体上应当是平衡的,而这一平衡是通过立法、执法和救济三个动态环节不断调整和实现的。
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鲜明的特点:(1)行政法以政府为本位。在行政管理关系中,政府是具有权威的管理主体,相对方是管理受体,两者是一种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因而政府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不可避免地会侵吞有关当事人的主体人格。(2)行政法体现国家利益。国家利益虽然要兼顾全社会的利益,但从根本上说主要是统治阶级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并不完全一致。行政法通过行政管理实现国家利益,但由于行政管理会受到私人利益压力集团的影响,难免成为追求私人利益的政治行动,因而行政法不可能真正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应当依靠一种能反映市场规律同时又克服其缺陷的法律制度。(3)行政法是行政管理法。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诉讼法从许多方面界定了政府权力、规范了政府行为,明确了政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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