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络色情视频聊天有关问题的法律分析

www.dokg.com   2008-8-5 15:11:30  来源:傅芳萍 唐三伏

    摘要:色情视频聊天是指聊天者将身体裸露在摄像头下,通过网络视频聊天工具将其图像传给聊天对象实时进行性交流的聊天方式。这一新型网络色情传播方式危害性很大。对不同形式的“裸聊”从法律角度看应区别对待。应完善立法,采取各种措施加强网络监管和加大打击力度,净化网络环境。

    关键词:色情视频聊天;基本形式;法律分析

  一、网络色情视频聊天概况

  随着宽带网络和视频技术的
广泛使用,网络色情呈多样化趋势。目前一种新的网络色情传播方式即色情视频聊天,俗称“裸聊”比较泛滥。所谓“裸聊”是指聊天者将身体裸露在摄像头下,通过网络视频聊天工具(腾迅QQ、雅虎通、MSN、视频聊天室等等)将其图像传给聊天对象实时进行性交流的聊天方式。2005年的一项研究显示,中国每天午夜时有2万多名网民登入聊天室参与裸体视频聊天。2007年上半年各地陆续侦破了“天使V99”、“贵族商务网”等20余起淫秽视频表演案。同时以裸聊为名的诈骗活动泛滥,以所谓“激情视频”等名义,通过诱惑性图片和文字欺骗用户注册,骗取手机注册费的网站多达十几万个。[1] 与传统的网络色情相比,色情视频聊天是一种动态的淫秽信息交流,是现实中的人在网络中的性沟通,可以看到对方的裸露身体,进行实时暧昧的对话,实施虚拟的性行为,这种形式的色情活动大大加强了供求双方的互动性和真实性,其诱惑性和危害性更加严重,而且网络具有虚拟性、匿名性,这使裸聊这种特殊淫乱行为很容易泛滥成灾,诱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同时匿名制可能会导致未成年人参与裸聊,对涉世不深的青少年毒害更大,因此它是一种危害极大的网络色情,打击色情视频聊天已经刻不容缓。

    “裸聊”这种特殊的淫秽活动是用互联网开展的一种新的色情违法行为,由于我国现行立法的一些不完善,此类案件在法律界定上尚待进一步明确,给司法机关打击处理带来一定的难度。如2005年9月15日,张某在家中组织多人进行视频“裸聊”时,被北京警方抓获。后张某被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因法律定性不明只能作出撤诉处理。[2] 因此需要我们对此行为加以深入研究探讨。

  二、色情视频聊天的法律分析

  (一)色情视频聊天的基本形式

  1、面对点式,即色情活动经营者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向网民组织淫秽表演,网民通过交纳会员费和购买”点数”来观看色情表演或进行视频色情聊天。色情活动人员一般由“站长”、“代理”、“宝贝”、“会员”等人组成,“站长”负责组织表演,“代理”负责招揽“会员”,“宝贝”负责色情表演,网民通过银行汇款、手机注册等方式获得“会员”资格。会员需要用现金购买网站的点卡,再用点卡购买鲜花、汽车、别墅等虚拟物品送给“宝贝”,表演者再提供相应的色情视频表演。

  2、网络公共会议式,即“裸聊”组织者向网络服务商付费承租公众视频聊天室,然后亲自或者及指定管理员组织网民进入聊天室,并作出淫秽动作(表演性交、手淫、展示性器官、表演脱衣舞)供彼此观看娱乐,寻求刺激。“裸聊”群体通常在深夜活动,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比如聊友之间不得暴露自己的真实身份和头像;不得在公共场所上网;“裸聊”的时间和范围、人员相对固定;进入聊天室需要经管理员批准或者凭密码进入;进入聊天室的人都须实施淫秽行为等。

  3、点对点式(也称一对一式),即两个网民之间通过IM通讯软件,通过视频工具裸露彼此的身体,互相进行“虚拟性爱”。

  (二)以非牟利为目的的点对点“裸聊”的分析

  因为“裸聊者”之间没有经济往来,绝大多数信息也是秘密的,一般也不会妨害当事人的正常生活,应当认为是公民个人之间的事情。虽然此行为对社会道德构成了冲击,但这种影响冲击是隐性的,只要不对社会产生现实的危害.则是法无从禁止的事情,应对此给予适度的宽容和理性对待。根据“法无禁止即权利”的原则,此种行为不构成犯罪,必须在打击“裸聊”可能存在的违法犯罪行为与保护公民隐私权益之问寻求一个平衡点。[3]当然这种行为污染了网络环境,极易毒害青少年,是社会道德水准失衡的表现,又易诱发诸如诈骗、敲诈勒索之类的犯罪。所以需要予以重视,采取相应方式对网民进行教育引导,倡导一个健康的网络聊天环境。

  (三)以盈利为目的组织的“裸聊” 的分析

  此种行为符合刑法第365条规定的组织淫秽表演罪的犯罪构成,根据该条规定应对组织者以“组织淫秽表演罪”处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表演者等人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9条之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但目前刑法及司法解释没有对通过网络组织淫秽表演罪的构成要件作出具体规定,使得司法实践中对裸聊组织者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认定和量刑在适用法律上还存在一些困难,如表演对象的数目,组织淫秽表演的次数的认定等。

  (四)对于非盈利目的在聊天室集体“裸聊”的分析

  对色情视频聊天室的开办者、经营者,淫秽色情表演的组织者、策划者以法律惩处是必要的,但目前对组织者非盈利目的的行为定罪还有一些争议,存在不同意见。

  1、组织淫秽表演罪论。聊天室管理者参与了裸聊,同时还找他人一起参与,这是一种组织行为,且法律没有规定观众不能成为表演者,该行为符合刑法中组织淫秽表演罪规定。其通过组织裸聊虽然没有直接获利,但他获得了网站管理权限的提升,这也是一种营利,应算作组织概念的一种。因此聊天室管理者的行为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

  2、传播淫秽物品罪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裸聊”其身体经过电子信号的转换,变成了一个视频图像传播给对方,对方看到的是一个正在生成的音像制品,而并非仅仅是聊天者本人的身体,符合刑法中的物品概念要求。因此“裸聊”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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