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途旅客运输的蓬勃发展在极大的方便了国人生活的同时,也经常遭遇到来自车匪路霸等不法分子的非法干扰和破坏。这不但令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也阻碍了长途客运交通事业的正常发展。因此,对车匪路霸进行依法打击和整治,保障客运交通安全,成为当前工作中亟需面对的一个问题。为此,湖北省交警总队发出一则通告:群众制服和打死正在抢劫作案的车匪路霸不负法律责任,公安机关还将视情况给予1000元——10000元重奖。 [1]
这一通知再度给早些年便见诸湖北街头的“打死车匪路霸,政府给与奖励”的标语提供了直接的制度依据,也激化了对这一做法合理与否的讨论。
一、正当防卫与无限防卫权
湖北省交警总队通告的依据应当是我国刑法典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无限防卫权。
正当防卫是公民享有的为刑法典确认的一项权利,是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积极手段。即使在公民有条件躲避这种侵害或求助于司法机关的情况下,公民仍有权行使正当防卫这一法定权利。换言之,我国刑法上的正当防卫并不是一种“不得已”的应急措施,这是其与紧急避险的区别之一。
然而一般正当防卫以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为限。无限防卫权的规定,明确了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加害人采取任何防卫手段,都没有必要限度的限制,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也不负任何责任。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法作为一种社会关系的平衡器,在面对不平衡的调整主体时必须有所偏倚,方能实现其正义、公平之价值。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都是为保护社会上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而设,不能说这些法律侧重保护了某一方的利益就违背了法律的价值和宗旨。持刀歹徒之所以胆敢行凶抢劫,常常是倚仗其体能和人数的优势以及周密的策划和充分的准备。防卫人面临这突如其来的事端,在挺身抗争时又如何有可能分心去考虑怎样将损害降到最低点?如果对其防卫行为规定太多限制,反会使防卫人由于太多顾虑而处于更加被动的地位。对敌人的宽容就是对人民的残忍,在过去几十年里,已经有太多这样令亲者痛、仇者快的血的教训。痛定思痛,立法者终于认识到面对凶残而相对强大的歹徒,必须以法律作为人民正义斗争的可靠保障,这是无限防卫权被确定下来的重要原因。
二、对质疑无限防卫权的反思
在1997年修改刑法典之后,对于无限防卫权的质疑和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息过。“打死歹徒有奖”的通告,将这一原本囿于学界的讨论扩展到大众传媒乃至街头巷尾。本文作者认为,湖北省交警总队的通告恰是中国最广大人民利益的体现,对此质疑既没有合理的依据,也没有现实的必要。现将部分论者对无限防卫权的质疑理由分析如下:
1、“打死歹徒有奖”对公众的观念具有很大的误导性,会刺激某些公民在与车匪路霸作斗争时,可能不顾具体的犯罪情节,在即使能够避免流血的情况下,仍然将犯罪嫌疑人置于死地。 [2]
如前所述,我国刑法上的正当防卫并不是一种“不得已”的应急措施,无限防卫权的行使当然也不是以“不得已”为限,因为法不要求人怯懦,并非因为能够逃跑就必须逃跑。 [3]这是一个基本常识。因此公民与车匪路霸作斗争时无需考虑具体的犯罪情节(在紧急情况下也不容人多想),即使能够避免流血却将犯罪嫌疑人置于死地,也仍然是值得鼓励和表彰的正当防卫行为。因此这不是对公众的观念误导,而是正确的普法宣传。
2、“打死歹徒有奖”给犯罪分子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本来他们的犯罪目标可能只是针对司机和乘客的钱财,而无意伤人身体,但是由于这条标语的心理影响,使他们在实施抢劫行为时,一旦遇人反抗,那种“不是鱼死就是网破”的心理压力也会促使他们实施更为严重的暴力犯罪,给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同时无限防卫权背离了正当防卫的防卫性质,夸大了对特定犯罪防卫加害的任意性,也易为犯罪分子所利用成为其私刑报复的“合法”籍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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