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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正义网关于《一对“有情人”判死刑后要结婚 罕见情形难住司法人员》山东苍山县一对相爱并同居的青年男女贯晓军和裴景彩,因犯抢劫罪被双双被判处极刑后,为讨一个合法夫妻的“名份”,在被羁押的看守所提出一个惊人、罕见的“请求”——在被执行死刑前,批准他们领取婚姻登记证书,并举行婚礼。由此引发法律界和社会各界的热议。
此争论实质是当一个公民受到刑事惩罚,如何看待其民事权利,笔者以为有二个焦 点,其一,他们是否有结婚的权利?其二,法律如何保障刑事被告民事权利的实现?
其一,死刑犯的民事权利,是指死刑犯作为特殊身份的人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死刑犯虽然因为实施了犯罪行为而被判处刑罚,但他在被执行死刑前仍然是人,仍然是国家的公民,刑犯在执行死刑之前仍然享有生命权,包括生存权和婚姻权,“婚姻权”是每一个公民享有的民事权利,它不属于依法剥夺的政治权利之列。因此,在本案中"有情人"判死刑后提出临刑结婚的请求是合法合理的,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其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死刑犯因被收监丧失部分权利而成为一个相对的弱势群体。因为,这个弱势群体不仅是曾经给社会带来损害的弱势群体,还是受到道义谴责的弱势群体,所以他们的权利更不容易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本案的"有情人"判死刑后提出临刑要求结婚请求引发热议,就反应社会上一些思维模式和观念冲突。它反映了长期以来所形成的,犯罪者是人民的敌人,就没有任何权利可言,以至于无论其权利被剥夺,或没有被剥夺的,都可以勿视,甚至随意处置,故此,笔者以为,有必要对此案例重视和探讨。作为死刑犯人,法律仅仅只是剥夺了他的生命权和政治权利,并没有剥夺他的全部民事权利。死刑犯的民事权利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更重要的是,一个民族或国家对死刑犯民事权利的保护程度,也是其文明程度和法治进化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
其三,前面我们探讨了关于“死刑情侣结婚”从法律权利上看没有任何障碍,法律上是没有禁止的,而是保护的。但普遍认为有争议的是,如何保障这权利的实现,主要认为,采用“变通上门”、“亲自上门”都有违“公平”,涉嫌“特殊”,这实际是对法律的误解。作为服刑的刑事犯,他们的人身自由是依法受限制的,以致于不能履行自由人才能做的民事权利(婚姻、继承等),这并不意味他的这些民事权利就因此而丧失,反之,国家有义务采取相应的手段和措施,加以保护和落实,以保障他们的民事权利得以实现。因此,笔者以为,保障刑事服刑犯的民事权利必须从更新观念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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