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暂缓判决在我国的试行

www.dokg.com   2008-8-14 11:55:57  来源:肖丽容

    

  四、在我国推行暂缓判决的建议

  (一)赋予法律依据

  加强立法工作,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暂缓判决的内容、性质和适用条件。对于被告人是否有罪进行裁判时应当用判决的方式,而不能用“决定”,所以首先,在刑法中,我们必须要规定“对未成年被告人单独宣判有罪”的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未成年被告人暂缓判决制度:犯罪认定判决和刑罚裁量判决分开。暂缓判决书由这几部分组成:(1)判决被
告人犯有何罪,这和普通判决内容相同;(2)根据犯罪的情节轻重决定拟判处的刑罚;(3)规定考察期限,期限为1—2年,期限由犯罪情节轻重决定,之后一并决定“社区服务令”内容;(4)最后,写明如果被告人在考察期间如果其表现符合“社区服务令”内容的要求,将免刑、减刑或者缓刑判决,具体刑罚种类和刑期待考察期结束后最终判决上再决定。

  (二)统一适用对象

  笔者认为,暂缓判决应该仅适用于犯罪较轻的未成年人。一般认为,犯罪较轻指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暂缓判决能适用可能判处管制的未成年被告人吗?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仅限制其一定的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罪犯仍然留在原来的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保持正常的工作与生活。管制是一种在社会上进行服刑改造的的方法,不需要通过设定暂缓判决的方式来实现“让被告人现回到社会上继续就学或就业”的目的。对未成年人直接被判处管制刑,不会改变他们的生活状态,他们还照旧可以上学、升学或工作,所以对可能被判管制刑的未成年被告人适用暂缓判决没有意义。因此,暂缓判决的适用对象应仅限于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刑的未成年被告人。

  (三)统一适用条件

  暂缓判决的适用条件,笔者认为应当具备以下因素:1. 适用对象定位于“已犯罪的未成年被告人”;2.未成年被告人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刑;3.共同犯罪中,未成年被告人是从犯、胁从犯或被教唆犯;4.未成年被告人不是累犯 5.犯罪情节轻微,平时表现良好,而且认罪态度好,人身危险性不大;6.未成年被告人愿意接受考察期间的社区服务考察方式; 7.未成年被告人具有家庭监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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