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调查员制度在争议和风险中前行

www.dokg.com   2008-7-6 11:24:09  来源:法制日报

    一项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措施———社会调查员制度,正在为越来越多的国内法院所采纳,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就是其中的一家。法官采纳了社会调查员对6名涉嫌抢劫犯罪的未成年人犯罪前品行的调查意见,作出了减轻处罚的量刑结果。

    法律界人士在充分肯定这项制度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指出,其仍存在现实缺漏与制度风险。一些基层法官结合工作实践,提出了完善这项制度的建议。

    
实缺漏:

    □法律未赋予社会调查员参与庭审的“名份” □模糊司法判决的依据与标准降低审判效率

    如何完善:

    □立法明确社会调查员诉讼地位和相关程序庭前社会调查可在检察院审核案件时启动针对案件的不同性质社会调查要有选择性 

    军军(化名)是新疆乌鲁木齐市一所中学的学生。去年3月至7月,未满18岁的他和另外6名学生一起抢劫手机20余部,涉案金额约1万元。不久前,天山区人民法院宣判,其中两名被告人被免予刑事处分,军军等4人仅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55万元。

    这样的量刑结果多少有些出人意料。原来,军军等人能被减轻处罚,完全得益于乌市两级法院首次正式推行的社会调查员制度。

    据了解,社会调查员制度在我国尚属一新生事物。这项制度推行以来,便引起了一些争论。有人说,它综观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历程进行定罪量刑,这种作法体现了人性化的一面;也有人认为,社会调查员制度仍存在现实缺漏与制度风险。

    采纳调查结果被告人获轻判

    乌市天山区法院少年综合审判庭负责人冯疆桦告诉记者,社会调查员制度是指在判决宣告前,调查员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背景通过社会有关方面进行调查。其目的是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生活环境,深入细致地分析未成年被告人作案的主、客观原因,为审判机关公正处理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提供重要依据。

    据介绍,军军等人的抢劫案是天山区法院全面铺开社会调查员制度后的首例案件,天山区团委副书记袁建华和工作人员南海作为首任调查员参加了当天的庭审。

    在法庭上,两位调查员宣读了对军军等人的调查结果:“被告人某某系初犯,曾交往过一些辍学学生,在交往中比较仗义,文化基础差,平常表现较礼貌,案发后很后悔,建议从轻处罚;被告人某某平常表现一般,无坏毛病,建议从宽处理……”

    调查结果宣读完,公诉人、4名被告人以及他们的父母对调查报告反映的内容均表示认可。

    冯疆桦说:“在军军这起案件中,另两名未成年人是抱着看热闹的想法一起去的,去后没有动手,事后也未分赃。调查报告显示,这两个孩子平时表现较好,于是我们大胆地作出决定,免予两人的刑事处分。”

    不影响定罪但可作为量刑参考

    近年来国内未成年人犯罪一直呈上升趋势。来自乌鲁木齐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数据显示,该中心援助的案件数多半都是未成年人案件。

    据了解,《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又称《北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所有案件除涉及轻微违法行为的案件外,在主管当局作出判决前的最后处置之前,应对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环境或犯罪的条件进行适当的调查,以便主管当局对案件作出明智的审判。”

    为了贯彻该公约的规定,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出台了司法解释,认可了这种社会调查制度。

    早在2001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就对社会调查员制度作了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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