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村当事人诉讼能力不高的主要表现及对策

www.dokg.com   2007-9-30 17:03:06  来源:李培前

    当前农村存在着大量的民间纠纷和矛盾, 除因婚姻家庭、伤害赔偿、借贷、相邻间的宅基、通行、排水或田间地头争执等引起的纠纷外,因劳务、从事买卖、承揽、建筑、运输及承包果园、山林等民事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及合同纠纷也相当突出。今年以来,平邑县人民法院共审理各类农村民间纠案件2614件,通过对这些案件进行分析认为,当前农村当事人的文化素质不高,法律知识欠缺,再加上经济收入较差,以致参与诉讼的能力不高。

    一
、农村当事人诉讼能力不高的主要表现

    (一)对起诉缺乏必要的诉讼知识。对于打官司应当交诉状、诉讼费,农村当事人一般有所了解,但对除此之外的其他诉讼知识则知之甚少,又因经济能力所限,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无法聘请律师代理诉讼,故因诉讼知识的缺乏导致不利后果的大有人在。主要表现在:

    1、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有的当事人对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规定不清楚,错过了在法定期间内起诉的机会。

    2、诉讼请求不适当。特别是侵权案件中,请求赔偿的数额缺乏法律依据,盲目多要,除得不到法院支持外,还要多负担诉讼费用。

    3、逾期改变诉讼请求。在审理案件中,法官明明告知了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限,仍有许多当事人超过法院许可或者指定期限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 

    4、不按时交纳诉讼费。不知道法院关于诉讼费缓、减、免的规定,且未获缓、减、免批准时仍不按时预交诉讼费,被裁定按撤诉处理。另外,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诉讼费,而不被审理。 

    (二)举证、质证的能力较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早已实施,但现实中,因宣传力度不够,农村当事人对此不甚明了,致使举证、质证能力不高,主要表现为:

    1、超过时限举证。不能及时收集、提供证据,有的当事人不明白申请延期举证的规定,超过协商的或法院指定的期限提交证据,被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2、提供的证据证明力不高。往往文不对题,甚至提供了无效证据,对自己的主张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

    3、对证据的要证明的问题表达不清。举证时说不清证据来源、证明对象及内容,质证、辩驳时陈述不完整,说理不充分,对抗能力差,影响了庭审的总体效果,不利于法院及时、公正地审理案件。

    二、提高农村当事人诉讼能力的几点建议

    提高农村当事人的诉讼能力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法院要在做好自身工作的同时,与社会各界密切配合,进行长期不懈地努力,为此,建议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采用多种形式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1、开展送法进村、送法进校、送法到集市等活动,大力宣传《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扩大村民的法律知识面,增强其法律意识。

    2、举办民事诉讼知识宣传栏,将民事审判流程图、诉讼费收取标准、《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的条件及期间规定、举证时效等诉讼知识予以张贴明示,让村民了解怎样打官司。

    3、设立诉讼指导室,由法官坐班接待,解答法律咨询,减小村民的诉讼风险,提高其诉讼适应能力。

    4、案件要排期开庭,公开审理,公开宣判,并吸收村民参加旁听,通过亲眼目睹、以案讲法,提高村民的诉论能力。

    5、扩大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适用范围,采用巡回办案方式,把庭审搬到村委大院,把法律宣传到老百姓的田间地头。通过就地开庭、当庭评议、宣判,明辨是非曲直,使旁听群众增强学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

    6、积极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扩大宣传,通过典型案例宣传的“广告效应”,让诉讼知识在潜移默化中进入广大村民头脑,并且变得生动形象,使村民能够活学活用,会打官司。如地方法庭帮一70多岁老人追回劳动报酬案,登报后,其村的打工族将报纸带回村中传阅,引发村民不断追问其诉讼经历,致村中又增加数起诉讼。

    (二)开展庭前指导  搞好庭前举证

    1、印制诉讼风险告知书及民事案件举证须知,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辩式审判方式的有关知识和要求,指导其参加诉讼,克服其在庭上不问不答、或不按法官的要求回答问题的毛病以及怕在庭上不知如何说的不良心理,让他们胸有成竹。

    2、认真组织庭前交换证据。根据案情需要,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或法院指定日期,双方交换证据,使其做到心中有数,为庭审中的顺利举证、质证、辩驳打下基础,提高其参与庭审的能力。

    (三)发挥庭审功能  强化庭审指导

    法官在庭审中,应切实注重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举证、质证、辩论、调解等庭审活动的正确指导,提高当事人参与庭审诉讼活动的能力,保障庭审活动的顺利继续进行。

    1、在法庭调查、辩论阶段,法官要理出争议焦点,规定当事人陈述的先后顺序,对与本案无关的陈述内容及时制止。指导当事人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出示证据,进行质证、辩论,引导当事人按照庭审次序有条不紊地进行。

    2、在调解阶段,指导当事人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合法有具地拿出调解意见,提高调解成功率,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通过制度构建,满足农村法律需求。

    在农村,几乎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人,城里的律师不仅很难为偏远山区的农民接近,且获取法律服务需要支付的费用也是一般农民支付不起或不愿支付的。因此,国家应健全下乡律师利益补偿机制,把律师下乡活动纳入法律援助制度之内,使其成为法律援助的特别项目。另外,为满足农村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培植一批农村的“赤脚律师”,也不失为一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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