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问题研究

www.dokg.com   2008-8-14 11:53:48  来源:李华

    【摘要】:劳动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保证劳动关系的协调与稳定。《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是时代的产物。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已四个多月,《劳动合同法》在企业等单位的实施情况是怎样的呢?事实证明广大企业对《劳动合同法》是认同的,执行的是好的,但我们并不否定《劳动合同法》本身就是带着保护弱视群体的权益的倾向,《劳动合同法》的实施
是过度的强调了劳动者的权益和利益,为企业增加了相应的管理成本,今年全国两会的热烈召开期间部分委员就对《劳动合同法》提出了很多修改意见,这也说明《劳动合同法》在企业等单位的实施情况并不是那么顺利的,如部分企业想尽办法规避《劳动合同法》中对其不利的条文;员工和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中的某些条文理解不到位等。本文旨在就事论事进行探讨一些《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希望提出一些有益的建议。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 规避 实施

  一、引言

  2008年是非常不平凡的一年,是落实十七大的第一年,是奥运会召开的一年,是改革开放30周年,也是《劳动合同法》实施的第一年。随着我国劳动关系向市场化转变,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多。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和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必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劳动合同法》随之产生,该法会对劳资关系和企业劳动人事或人力资源管理产生深远的影响。但该法实施情况如何?企业的落实情况又如何呢? 本文通过一些事例就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发生的一部分问题进行探讨。

  二、现行部分企业存在规避《劳动合同法》的情况

  规避《劳动合同法》,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也有相当一部分。如某市一家服装厂几名女工投诉,她们中有人己在该厂工作10年,但企业一直未与她们签劳动合同,自然也未缴社会保险。可最近企业却要求她们从2008年1月1日起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只字未提欠缴多年的社会保险费怎么办。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明年1月起,企业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一年内要按工资的双倍赔偿;一年后还不签订合同的,将视为与劳动者签订了 “无固定期限合同”。由于日前服装业招工难,企业一时无法裁减老职工,所以这家企业才不得不要求职工从2008年1月1日起签合同。这家企业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却不愿补缴社会保险的问题。

  针对这种情形职工可以以“事实劳动关系”存在期间社会保险费欠缴为由,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劳动仲裁部门投诉。有关专家指出,《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巩固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部分企业规避法律的做法实不可取。当前,社会经济在持续健康发展,企业不可能不用人。而且,《劳动合同法》有相关规定,企业按规定裁员后,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另外,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维权有法可依。尽管日前劳动行政部门虽不可能迅速执法到位,但执法力度在不断加大,这些矛盾最终将得到解决。企业应转变观念,把精力放在企业的长期发展上,而不是去想如何规避法律。

  三、《劳动合同法》在企业的宣传情况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使我们在为没有话语权的困难群体高兴的同时,也有深深的忧虑。在《劳动合同法》还未正式实施前,我国南方曾出现过企业大规模辞退员工的情况,很多人就有疑问,为什么不在《劳动合同法》宣布之日起就开始实施,立即执行呢?为什么给企业留下这么长的时间,把企业的员工辞退?

  其实这并不是给企业留时间,是因为《劳动合同法》是对95年颁布的法的补充和完善,有很多地方做了修改,企业、职工、劳动保障部门都有一个过程。针对现在的滥用试用期,合同短期化等有针对性的做了补充。全国人大在此法的实施时间上还是考虑了如何更好的调整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关系的。对这么一部重要的法律,一些企业理解的不准确和担心也是很正常的。但是在落实这部法律时,我们的政府部门应怎样去作为?政府机关要贯彻好、宣传好这部劳动法,可通过几个途径,如劳动保障系统有执法监察的部门,执法部门可以深入企业内部进行宣传,劳动者发现违法现象可以举报;也有专门的热线系统,劳动者可以及时打热线电话咨询和举报;各个区劳动保障局服务大厅有综合受理部门,使劳动者的疑问及时消除;劳动者也可以跟企业打官司到仲裁部门。最大限度的适应和宣传《劳动合同法》,打消管理者和劳动者的顾虑。

  在宣传方面还有问题就是国有企业等单位的管理者能否真心地承担起这方面的作用,能否积极主动地宣传《劳动合同法》?如果他们死死抱着企业利益不放,那么《劳动合同法》就不能在这些企业发生法律效力。如某国有企业请来法学专家为科级以上干部就《劳动合同法》的内容进行解读。培训结束后,他们竟聚在一起感慨:“这个《劳动合同法》不能向职工宣传”、“职工知道了,企业就不稳定了。”企业的管理者为何害怕职工知道《劳动合同法》呢?从分析该企业的现状就可以找到答案,该企业的现状是:

  1、大部分职工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星期六加班是正常,星期天加班不确定”已成为职工的流行语。一线职工加班加点都是“自愿奉献的”,没有补助和加班费。

  2、同工不同酬。该垄断企业下属的多种经营企业有全民工、集体工和临时工,同一个单位,甚至同一个班组,工资待遇分三六九等,全民工的工资是集体工的4~5倍。该企业部分全民工是主业淘汰型员工,在单位游手好闲还工资丰厚,因为端的是“铁饭碗”,“反正企业得养着”。这正应了一句俗话“挣钱的不出力,出力的不挣钱”。这是该垄断企业死抱二元结构观念而滋生出的怪胎。它在维护垄断集团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践踏弱势群体的人性。这种“以身定价”的等级管理显然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是向背的。

  3、福利差别大。全民工的福利由主业工会发放,逢节发放的食品等全民工大包小包往家拿,而集体工没有。多种经营企业的领导都是全民工,他们有了这份福利,就不考虑集体工的了。

  4、存在歧视现象。主业岗位招聘、提干、评劳模,把集体职工排斥在外;集体工与全民工犯同样错误,集体工处理重,全民工处理轻。长期以来,在“以身定价”的体制度下,集体工身心备受压抑,他们谨小慎微,怕失去了这个饭碗。

  劳资合作、劳动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但合作与和谐必须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劳动合同法》的核心,就是矫正劳动关系双方的不平等。在劳动关系上,坚持矫正正义就是坚持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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