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14万律师推动民主法制进程

www.dokg.com   2008-11-18 21:48:28  来源:法制日报

    30年激荡与磨砺

  30年的激荡和磨砺,30年的发展和跨越。中国律师业从恢复重建时的不到300人,发展到如今一支14万多人的庞大队伍;从无法无律师的状态发展成为律师法律法规已自成体系;从初期国办所包打天下到合伙、合作、个人所蓬勃发展,从单一的刑事辩护职能到诉讼非诉讼遍地开花,律师已经成为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2002年12月31日,几位安徽律师正在试穿首批到位的律师袍

  本报记者 徐 伟 袁定波

  1 恢复重建律师行业迎来春天

  在历史的长卷中,对于中国的律师行业,1978年无疑是一个重要的时间拐点。这一年,沉寂20年的中国律师执业活动复苏了。而在此之前的“文革”时期,整个中国处在无法无律师的状态,人们在痛定思痛之后,开始普遍意识到公民权利需要法律保障。

  1978年,随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中国律师制度在经历了10年“文革”的浩劫后,伴随着政治上拨乱反正的进程得以恢复。

  1978年,《宪法》恢复了刑事辩护制度;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法院组织法》,对律师参与刑事辩护作了原则性规定。

  “1979年,刑法、刑事诉讼法等7个重要法律相继问世。”曾连任第四、第五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年近古稀的高宗泽清楚地记得,当时出台的刑事诉讼法第26条明确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辩护。这无疑是律师行业迎来新的春天的最佳注脚。

  1979年12月9日,司法部发出了《关于律师工作的通知》,明确宣布恢复律师制度。这一年,第一家国办的法律顾问处在北京恢复成立。在经历了1954年到1957年的新中国律师的萌芽时代和无法无律师的年代后,不少律师再次站在了历史潮头,成为全国第一批执业律师。

  1980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这一条例较为全面地规定了律师制度所应涉及的主要内容。

  在“两案”审判中,人们欣喜地看到了辩护律师忙碌的身影。这是律师制度恢复之后中国律师第一次向全世界的公开亮相。

  自1979年起,全国从一些大、中城市继而到各个县、区,相继建立了法律顾问处或律师事务所。投身于律师职业的不仅有沉寂了20多年痴心不改的新中国第一代律师,也有受过法律知识教育和训练,具有一定程度法律素养或经验的其他行业的新生力量。

  至此,中国律师行业迎来了恢复重建之后的一个崭新的春天。

  2壮大律师从300人到14万余人

  “刚开始起步的时候,全国律师总共不到300人,律师的作用主要是刑事辩护。”高宗泽至今无法忘记我国律师业起步时的艰辛。

  30年过去了,这一数字已经急速攀升至14.3万多人,是当初的近500倍。各个领域的法学专业人才,包括在海外学业有成的专家踊跃加入律师队伍,为律师队伍带来很大活力,改善了律师队伍的知识结构,提高了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律师制度恢复重建时期,正值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与之相适应,我国律师服务机构由国家出资设立,经费列入国家编制预算,律师属于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列入国家事业编制,律师的业务也主要集中在诉讼领域。

  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律师制度开始实行改革。一个重要方向就是要打破铁饭碗,律师要走向市场,自己养活自己,律师由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发展成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1993年,司法部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发展的要求,结合前期改革实践,提出并报经国务院批准了《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这一方案对中国律师的性质进行了重新界定,恢复了律师作为社会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律师事务所作为社会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一般属性。

  这个改革方案拉近了中国律师制度与国际惯例的距离,为中国律师制度适应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创造了前提,中国律师的发展由此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1993年,金杜律师事务所成立,成为司法部最早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与此同时,大批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在各地成立,国办律师事务所也纷纷试行改制。

  我国律师事务所从1979年的全国十几家,且全为国资所发展为全国已有以合伙制为主的律师事务所1.3万多家,打破了国资所一统天下的局面,形成了多种形式、多种所有制的律师事务所并存的新格局。

  从不到300人到14万人的跨越式发展,增长的不仅仅是律师的数量,律师知识和专业结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律师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

  3三部律师法三个划时代里程碑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奠定了我国律师制度的思想基础和法律基础,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由此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高宗泽认为,该条例颁布后,我国的律师队伍迅速发展,律师业务不断拓展,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然而,由于历史的原因,律师暂行条例无可避免地打上了浓重的计划经济“印记”: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人员、经费上由国家核拨编制,核发经费。

  1996年5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对律师法进行第二次审议,并于5月15日表决通过了《律师法》。

  这是新中国首部律师法,也是中国律师盼望了16年的法律。该法的颁布,告别了律师执业无法可依的局面,是我国律师法律制度逐渐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志。

  《律师法》实施11年来,刑事辩护律师的“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越来越为业界所诟病。

  “律师的合法权益如果无法得到保障,带来的直接损害就是当事人的正当权益难以保护。”高宗泽认为,提升律师的社会地位、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非常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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