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律师职业心理需要谈律师文化建设

www.dokg.com   2008-3-25 23:35:56  来源:龚毅 梁彦

    

  3、从律师的发展需要出发,加强律师文化载体建设,对律师文化予以表现、融和,提升律师行业形象,创造良好的文化建设环境。律师文化素质高,思想活跃,尊崇个性自由和个体价值,表现在心理上是不爱受约束,自我,更多关注民主、自由、富足等自身价值。传统的说教式、强制性的文化宣传方式对律师已经逐渐失效。因此,律师文化建设只有根据律师和社会大众的心理特点来选择其喜闻乐见的方式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一是建立全
方位、立体性的宣传网络。过去通过报刊杂志等本系统的平面宣传平台和以律师事迹、“以案说法”栏目等单一传统方式宣传律师文化在今天已经具有局限性。我们可以借鉴公安等部门的有益经验,建立全方位、深层次、立体性的宣传体系和多形式宣传手段,可以极大提升律师的社会形象。二是充分利用主流电子媒体和大众媒体,大力宣传律师先进典型。电子媒体通过形象化的内容和高频度的重复,塑造了受众的喜好、文化生活模式和深层心理文化结构。它选择性建构的社会影像让人们感到那是主流的或值得肯定和仿效的,当传媒构筑和一再强化某种价值意识时,公众容易认同并表现出同质的价值心理和观念。因此,我们可以利用电子媒体在塑造价值心理和认知世界方面的优势,借鉴许多行业的作法,通过主流电子媒体,创作并播放一批喜闻乐见的反映律师风采的优秀影视作品,宣传和塑造律师的行业形象和职业精神,同时注重发挥大众媒体作用,贴近律师和大众心理情感需要,对律师生活、工作、价值追求进行深度挖掘,鼓舞律师人心,形成积极向上的精神动力。

  4、从律师自我实现需要出发,建立律师职业上升的制度通道,引导和激励律师树立正确的价值追求和职业信仰。由于法官、检察官可以离职作律师,而在优秀律师中产生法官、检察官缺乏相应的制度基础,没有形成互动和交流,实际上律师被排斥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之外。制度体系中的边缘化使得律师在制度体系中难以有所作为,职业荣誉感和追求司法公正的价值感容易缺失。有专家认为,律师与国家既对抗又合作的制度是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原因即国家赋予律师抗衡的角色,通过与公诉人抗辩,保障法官查明真相,作出公正裁决。同时,国家打通律师进入政治舞台的制度通道。在英格兰很早就形成了相对独立的法律职业阶层和法律共同体,其法官均从执业律师中选任,实现了律师职业的价值功能。笔者认为,建立从优秀律师中遴选法官、检察官、政府官员、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机制和平台,扩大律师参政议政的形式和数量,实现律师角色转换的制度化,从而有效实现法律共同体的对接和形成,为律师职业发展打开出口,实现律师职业价值和功能的质的飞跃,有助于培养崇高的律师文化。

  律师文化建设不是轰轰烈烈的形式主义,不是虚无缥缈的海市蜃楼,而是可以在实际工作中找到着力点,取得实际效果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转变观念,树立对律师文化建设的科学认识,要改变过去呆板认识问题,僵化解决问题的工作思路。律师文化建设不是体现为肤浅地搞宣传、单纯地走过场的形式主义,而是应该理解为促进、发展、关注、支持律师事业。我们要将律师文化建设这一宏伟目标与实际点滴工作结合起来,与律师职业发展、律师自身发展结合起来,与律师执业需要和律师事务所规范管理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实现内在与外在的统一,才能真正培育律师文化,促进我国律师业健康快速发展。

  《中国律师》2008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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