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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最近学界正在激烈地讨论司法改革的问题,尤其是贺卫方先生《不走回头路》一文面世后,一石激起千层浪,各种讨论纷至沓来。本文是一篇读书笔记,比较阅读了贺卫方、苏力以及其他学者对中国司法改革的不同主张。写下这篇文字的时候,笔者刚好也结束了一年的西部基层法院工作经历。下面的文字,是笔者结合理论和实践的总结,也算是笔者对基层司法反思吧。
大学时代曾数次聆听过贺先生的演说,折服于他睿智的语 言和真切的语感;也见过真人,可惜的是,一直没有认真地读过先生的原著。直到进入司法实务的领域,当我面对很多法官同行们的困惑和司法领域中的困境时,我又想起了贺先生,希冀能从他那里找到心灵的安慰--这就足够了。
很多人把贺卫方先生尊为“公共知识分子”,作为社会公正和良知的先锋。作为一名法学领域的晚辈,也由于我对贺先生在司法研究领域外的其他社会事务不熟悉,我只能保持中立,尽力做到“就书论书”,而对社会媒介或者学术界给予先生的褒贬之词则一概不予考虑。
我在本文中要思考的是,我们怎样评介贺先生对中国司法改革所作的学术贡献?以及当司法改革走到今天这个关口的时候,下一步的使命是什么?
一、司法改革的“名实分离”
今年是改革开放30周年,距贺先生《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一书的出版已10年了。在这本书中,贺先生大量地借鉴西方学说,也挖掘了我国古代的司法文化(如《中国古典司法判决的风格与精神》),从理论、实证的角度阐述和分析了司法的“应然”和“实然”,就司法的权力配置、司法的非行政化和非官僚化、法官的精英主义、审判委员会的利弊以及上下级法院关系等进行了详实的讨论,并提出了自己的改革建议。在《二十年法制建设的美与不足》一文中,贺先生中肯地评价了改革开放20年来,中国司法改革的进步,并从立法、司法的角度逐一分析。
具体而言,贺先生主张司法权力(包括法官的审判活动)的相对独立,至少在当前宪法框架内能真正地摆脱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强调司法的中立色彩,尤其反对司法的地方化;在法院内部制度的改革上,他反对司法的行政化和官僚化,因为这两者均违背了司法独立(包括法院和法官的独立)。在上下级法院关系上,他从诉讼程序的角度说明了审级制度的真正意义以及上下级法院的独立关系;对于法官职业化的问题,他主张一种法官精英主义的进路,批判了“复员军人进法院”的做法,主张通过提升进入法院和法官职业的门槛来提升法官的自我尊荣,进而公正和清廉地为社会输送正义和秩序。
除了“大块头”的论文外,在这本书的后边还附上了十九则“豆腐块”,这也是不容忽视的。这些小豆腐块,正是贺先生对现实的观察或者反思的琐碎思考,是对具体问题的具体分析,算是一种针对社会现实的思想手术吧。
可是,今天,当我们面对贺先生《司法的理念与制度》,再次审视我们法制建设30年来的成绩与不足时,又会有如贺先生当年的那般安慰和遗憾。说“安慰”,是庆幸我们十年来的司法改革的航船,基本上是朝着“公正、独立、精英化”的历史大方向前进,我们很难否认贺先生《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之呼吁(当然,有人可能会批判我过分地夸大了贺先生的功劳。究竟是英雄创造历史,还是历史创造英雄,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就像美国宪政、人权的发展,离不开各种自然和社会力量的综合作用,更离不开马歇尔大法官、马丁·路德·金等人物),我们不得不敬佩先生的远见和勇气。说“遗憾”,是因为司法改革的步伐,有些“名实分离”。形式上东西,我们作了很多:司法审判的公开化、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法律职业门槛的提升、法官待遇和法庭设备的改善、法袍和法槌的推广等等,这些是有目共睹的。而在实质上,法院还是传统意义上的“政法机关”,法官们还是“政法干警”,审委会依然是“垂帘审案”,法官们依然要面临着“错案追究制”和“内部请示函”的束缚,审判员依然是从科员到副部级待遇,甚至法官的职业等级还是按照不同审级的法院而不同,司法工作还是在“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等等。
面对这种“名实分离”,我想,贺先生一定会有所遗憾的。这也是我们应当引以为重任的。
二、司法改革的“理解”逻辑
但是,我们也不能忽略了另一支学术力量,从社会学的角度去“理解中国”的学术进路。这就是以朱苏力先生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道路通向城市》、《送法下乡》、《制度是如何形成的》等为代表的一系列著作。我曾以《什么才是苏力的贡献?》为题论述过朱苏力教授的学术贡献。我认为他的学术研究是一种社会学解释的进路,去研究现实究竟是什么以及为什么会这样?他一直都是在解释,不像贺卫方先生那样主张“应该”如何。基于“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及“熟人社会”的立场,他主张要理解中国司法的大众化和地方性,并论证了审判委会员会的存在合理性等等。当然,我不能完全把他的观点全部记录于此,但也大抵如此。
我以为,朱苏力先生和贺卫方先生并不矛盾。朱苏力是在解释和剖析问题,他没有价值评判,也没有解决问题的强烈动机,他只是在不断地告诉你,“你看,我们中国人就是这样的。”而贺卫方则带有一定的价值取向,他先通过很多例子告诉你,“我们这样不好,不公正,不符合西方那样的司法制度”,因此,他便提出很多改革方案。
同样,我们比较黄宗智先生和季卫东先生(也包括清华大学的王亚新教授)对中国司法问题的研究,也有这种方法和方向上的差别。黄宗智先生是一位卓著的法律社会学者,他在《中国离婚法的过去和现在》、《中国法律的现代性》等很多文章中,都只是试图用社会学的观点去分析和归纳出中国法治(当然包括司法了)的逻辑,也只是在解释问题;而季卫东先生则在《法律程序的意义》等一系列文章,王亚新教授在《论中国民事和经济审判制度的改革》等文中,都是在带有价值评判的立场上去提出改革方案的,并且如贺卫方先生那样,对中国司法制度改革产生了重要的、深远且直接的作用。
正是由于学者们的杰出贡献,形成“学术合力”,以及司法实务界的扎实努力,我们才争取到了今天的“有限正义”。作为学术研究的方向和方法,我们没有价值评判的理由,也不能做出孰优孰劣的价值判断。就像两个人在做不同的事情,一个人在做翻译,而另一个人在做创作,但都是有学术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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