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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以皇权为中心的中央专制集权与世界其他国家的封建社会的体制有很大的区别,这一点已为广大历史学家研究得出,但是,史实与现实总有那么一些距离,古代的人们尚不能了解当时的史实,何况我们以现代的眼光和从残留的史迹来推断过去的事情,因此,我们只能从已有的史料来发掘对我们现在的建设有用的思想和史实,譬如我国古代的司法制度,它是如何的性质,如何适应我国古代中央集权体制,以及指导其思想又是如何,对我们现在社会的建设,仍然是在中国这块古老的土地上,如何再重建与之适应的司法制度。
关键词:皇权 中国 古代司法
西方国家一直以民主、平等、自由国度自居,动辄以中国不民主、不平等、不自由、没人权批评指责中国,批评中国司法不公正,司法制度的不合理,殊不知恰恰反映了他们对中国历史的无知,可以推知他们根本没有研究中国的历史,当然不能知晓中国平等、自由的内在潜力,中国司法制度在中国以皇权为中心的社会发展过程中起到了极大的稳定和促进作用,其“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平等思想体现了当时的平等思想,只是中国在经历“五四”运动,“文化大革命”之后以及目前中国社会转型期中国思想体系的混乱和迷茫,我们勇敢地承认中国在人权、民主方面的不足,但也彰显我们不断进取的民族精神和中国传统文化的生命力,以皇权为中心的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历史对我们现在建设现代意义的司法制度具有历史借鉴意义。
一、“皇权”思想的发展
中国皇权思想的历程,从具有历史纪录的夏启开始,创建了家天下的思想,而之前黄帝轩辕,尧舜禹时代,他们的平等、民主思想反映出了中国先辈们的思想精华,至于我们民族为什么后来民主思想日渐消减,成为专制特色浓厚的国家,而西方反而走上相对民主自由平的社会,究其原因,实际上为人类发展的不同选择罢了,在中国古代尤其是唐朝创造的经济价值来衡量,反映出了中华民族的智慧,中国的国际地位远远超过西方世界的地位,可以说,是以东方为中心的,也就是以中国为中心,同时期的西方为野蛮所笼罩,归根结底是经济上的落后致使西方的境况。可以说,中华民族在当时是时代的趋势所在,顺应了社会发展的趋势,正因为适应中国的中央集权才造就了如此高的经济文明和社会文明。
中国皇权初建时期,并不是以中央集权为特色。在古代中国,为民祭天祈雨是国王的职责,如果国王的努力不见成效,就必须去与上天交涉,也就是把自己作为祭品去上天祈雨。直到春秋时代才成为专职巫师的职责。商汤执政时期就出现过这种情况,当然,这种行为不是商汤的创举,他只不过是遵循远古传下的习俗罢了,而这种习俗力量之强大,以至于国王在其面前都无能为力,这些传统就成为国王的约束力,如果国王不符合这些习俗,就要受到制度的惩罚,而这些制度就是古代的司法制度的雏形,也就是我们现在所称的习惯法。
皇权发展到秦朝,中央集权制度得以确立,也是中国中央集权制的开始,这种制度的出现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人类社会的发展要求在低级的生产水平下发挥经济的高效利用,人员的精简配置,制度的高效运行,中央集权制度应运而生。皇权的确立,是经过人类思想的不断演化而成,也是适应当是的社会发展的选择,也可以说,是中国的社会选择了皇权,即使没有皇权的出现,也会以另一方式集中权力加以利用,创造光辉的经济文明以保持中华民族的持续发展。这种状况直到明清达到顶峰,形成了一人之家的局面。
从秦汉开始到明清,是中央集权为特的皇权发展的辉煌时期。在这个时期,围绕皇权的相关制度顺序而生,甚至习俗日渐制度化,譬如皇帝的吃穿住用,后宫的行帐礼仪,以及军事、政治等制度均已建立巩固并深化。也是这个时期,事物的物极必反反映出来,中央集权的皇权所本身具有的弊端日积月累,最终不能通过自身的完善解决,只有推翻重新建立,也就是说,中央集权自己挖掘了自己的坟墓,皇权自己葬送了自己。
二、司法化的皇权
当皇权发展到成熟时期,其他的制度成为一种工具而为其所用,所有相关的军事、政治、司法制度成为他的附庸,这可能是中国现在把司法作为工具性的思想传统来源,而本身这种工具性的思想直接把皇权神化,从众多的权力中调整出来,立于司法之上。司法在皇权面前成为维护其存在与巩固的工具,这也成为中国专制皇权的刑法特色重要表现。这种情况下,司法的存在都是为了皇权的运行,对于破坏皇权的打击成为司法的首要任务和职责,也就是对人们的镇压,这时刑法就凸现了出来,而民法就衰落了或者显得不那么重要了,刑法在皇权面前是不平等地位下的运作,而体现平等地位下的民法就被皇权所积压,日渐没了市场。
皇权的确立,真正巩固,不是通过暴力来实现的,暴力只能实现皇帝家族的更替,而皇权确是由司法来确定下来。司法在皇帝确定后,一切围绕皇权的制度就建立起来,皇帝的特权,行政制度、后宫体制、军事体制、监察制度均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司法在东西方的这个时期作用是一样的,无论是东西方都是在国家确立之后都是以法律的形式来确定社会秩序,中国的皇权也不例外。这时候的皇权,神化和权威一起确立了起来,使得人们遵从于皇权之下,成为被统治者,在这种不平等的地位下,经过司法法化了的皇权就没有限制的膨胀发展起来,《圣经》里讲,上帝欲使人灭亡,必先使其疯狂,这种没有监督限制的皇权,膨胀到极限必然走向灭亡,尤其是司法化了的皇权。
中国皇权以宗法血缘为基础,宗法血缘确定了不同的身份等级,不同的身份等级享有不同的特权,尤其是在司法面前,中国的“八议”就是显著表现,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勤、议贵等,排出了众多的法外施恩,在此之列犯法均在议之列,也就是可以商量,既然可以商量,司法严肃的标准就烟消云散,只对低级的人们产生权威,而司法的深刻不公平之处,在于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这种身份平等的皇权,使这种以身份等级制度为特色的皇权以其独特的体制产生并发展。
三、皇权化的司法
司法的皇权化是司法本质的畸形发展。司法本应公正、平等,任何人在司法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的遵守法律,运用法律,受法律保护,但是,皇权化了的司法歪曲了这种平等,使得司法也具有了皇权特色的等级对待。在皇权下的司法,只是一个工具而已,虽然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习俗,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却是法外施恩,比人们遭受的罪责惩罚大大降低,清代以宗人府为表现,王族贵胄犯法,按清律应当处斩,然而其身份的特殊,成为可议的例外之属,司法成为皇权的附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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