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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每当走过案发路口时,我总是提醒自己,这里还有两个不息的冤魂在游荡。
沉重的思考:到底谁判错了?
一宗交通肇事逃逸案,历时近6年,经历了刑事侦查、起诉、开庭审理,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一审和二审、行政赔偿、刑事赔偿、民事诉讼重审和二审共10个阶段,官司打得难分难解,案中有案,案外有案,绕了一大圈,最后又回到了当初的出发点,令人唏嘘不已。如果刑事侦查、起诉和开庭审理三个阶 段合并算作一场官司,那么,本案共引发8场官司,这恐怕闯下全国之最。
我们作为死者家属的代理人,参与了民事诉讼的重审和二审。扪心自问,我们尽了力,用我们的智慧,为受害者争来了短暂的安慰——一份来不及生效的重审判决。虽然最终没有为受害者争取到任何实际的权益,但我们却真真切切触摸到了一个最前沿的问题——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与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到底是什么,二者有何异同?当刑事诉讼的证据是“毒树之果”被排除时,或者因各种原因未被采信时,受害者能否以之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获得救济?
掩卷沉思,这件案留下了太多的遗憾。如果事发当晚就地提取车上的人体组织和血迹,如果当时已有成熟的DNA技术,如果检材至今还保存着,如果司机不逃逸,如果……,然而这一切都不可能从头再来了。
可以说,在本案中,谁也没有赢,谁都是输者。两个死者没有得到明白的说法,他们的家属也没有得到任何的补偿;司机吴某虽然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车辆的实际支配人最终连民事责任也不用承担,但吴某却被羁押858天,车辆也被扣押858天,所获得的国家赔偿并不足弥补其所遭受的损失;一向以文明办案著称的当地公安局和检察院也受到了重创——有史以来的首宗国家赔偿案,而法院则白白地消耗了四个阶段的诉讼资源。
掩卷沉思,这件案也留下了太多的问号。检察院起诉了,开庭之后又不诉,是否合法?民事赔偿部份,二审法院反复无常的变化是否妥当?到底是谁判错了?民事与刑事两种诉讼的证据应否采用同一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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