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的社会功能及其规范化需求

www.dokg.com   2008-7-21 22:32:25  来源:田飞龙

    引言 

  “人肉搜索”已经成为一种新的“中国特色”,一种通过大规模的网民参与而实现的网路社区的互动模式,它的一般操作模式是:以“人”为本,搜索需求方先在相关网络社区发帖求问,然后由互联网上海量的网友从不同地域、阶层和知识背景做出解答,最终获得一个综合性的答案。“人肉搜索”在国外尚未引起多大的重视,包括全球最大的搜索引擎Google也只是在今年愚人节以“愚人”方式表示了一下对“人肉搜索”的关
注。然而,无心插柳柳成荫,自2001年猫扑网的“微软陈自瑶事件”开始,通过猫扑、天涯等知名网络社区的大量实践,“人肉搜索”已经渗透入中国转型时期公民社会的建构过程之中,承担着一定的社会功能。我们对下列事件不会陌生:2006年的魔兽“铜须门”事件、虐猫事件、2007年的“钱军打人”事件、流氓外教案、伊莱克斯女助理案以及与“很黄很暴力”这一流行语有关的张殊凡事件、华南虎事件,甚至包括最新的“金晶被打”事件。通过“人肉搜索”,这些事件中的当事人的个人资料(甚至包括大量的隐私)被公之于众,当事人为此受到一定的精神压力。同时,“人肉搜索”在公民道德与公共事件领域发挥作用,并通过社会舆论本身的效力机制,或者直接达到惩戒当事人的目的,或者引起网络之外的公民社会实体或政府实体的注意,从而将网络关注导向现实机制。当然,“人肉搜索”也存在大量的负面影响,最受诟病的即为对个人隐私的侵犯。 

  不过,本文作者在总体上支持“人肉搜索”这一“中国特色”的网络社区互动模式,其根据在于它提供了中国转型时期公民社会与政府体制“双重不规范”条件下公民生活的一种替代性机制,具有公益性和互助性的特征,甚至具有刺激公民社会发育的独特功能。但同时,为求与公民隐私权的平衡,以及与中国正在生成的公民社会实体与政府实体的衔接,“人肉搜索”存在明显的规范化需求。我们需要通过各种层次的制度建设,尤其是网络社区的建设,抑制其负功能,彰显其正功能。 

  “人肉搜索”的社会功能 

  “人肉搜索”在中国的兴起并非偶然。由于中国处于转型时期,实体化的公民社会与政府结构尚未建构完成,现代意义上由这两个部分承担的社会动员或社会行动功能被阶段性地压缩入网络之中。由于传统的言论自由、结社自由、游行示威等基本权利难以获得具体法律的支持,网络在一定意义上已经成为组织公众讨论、分享公共信息甚至单纯的宣泄公众情绪的最主要载体。所以,就转型期的政治现状而言,网络作为一种公共空间尽管存在不自足性(笔者在“杨帆事件”中对此作过专门讨论),尽管有时也与私人空间相混杂,甚至侵犯私人空间,但它却在本质上成为公民维持社会道德和行使“现实残缺”的宪法权利的替代性机制。“人肉搜索”也在同样的背景和意义上获得在中国语境下的创生和传播。下面将通过具体事例的简要分析展示“人肉搜索”的社会功能。 

  从已经发生的、具有重要影响的“人肉搜索”事件来看,大致可以区别为两种类型,即窥探隐私型和公共事件型,前者以张殊凡事件为代表,后者以“铜须门”事件、虐猫事件、华南虎事件和“金晶被打”事件为代表。张殊凡是一个13岁的女学生,因为在电视台上的一句“很黄很暴力”引起网友极大兴趣并被置入“人肉搜索”,导致该未成年少女的大量隐私被公之于众。这是一种典型的网络隐私侵权,无论是基于权利保护的普通法理,还是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公共政策,“人肉搜索”的始作俑者都应该受到的法律的追究或网络道德的自律性制裁。这代表了中国“人肉搜索”兴起初期在基本动机上的特点。与此特点相关的是对于两性关系的搜索热情。有学者将这种动机倾向解释为中国长期的性封闭。这些窥探隐私型的“人肉搜索”行为严重干扰了当事人的生活安宁,侵犯了隐私利益,必须加以严格抑制。笔者将这一类型对应的社会功能称为“人肉搜索”的负功能。不过,我们不能因为“人肉搜索”在起源上的动机和发展上的部分负功能而根本否定它,我们必须观察其正功能,这样才能对它做出一种相对合理与平衡的把握与评估。“人肉搜索”的正功能与笔者所指称的第二种类型有关。“人肉搜索”的全部基础不仅在于个人隐私刺激的兴奋点,还在于网民的一般道德感与公共责任意识,这在“公共事件型”的人肉搜索中具有典型的表现。“铜须门”事件涉及通过网络力量追惩夫妻不忠行为的问题。对于夫妻家庭伦理,传统的道德力量及其机制早已式微,而现代法律由于持守“最底线道德”的内在规定而无法完成对夫妻家庭伦理的有效监督与促进。事实上,以契约自由伦理为基础构造的现代婚姻法体系在本质上无法为家庭本身提供有力的道德支持与道德保护。法院在类似问题上的作为是非常有限的。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关系中的受害一方通过“人肉搜索”模式进行追惩,相当于向社会而非法庭提出了一种难以被现代法律充分格式化的情感与道德诉求。因此,这里的“人肉搜索”模式及其在网路社区产生的社会效力,已经初步构成一种“社会审判”的模型:提问者相当于原告,问题指向的对象相当于被告,跟贴回答者相当于证人,社会道德在网络社区的转化形态相当于法律依据,裁决则是网友根据“人肉搜索”的结果而做出的共识性判断,执行则表现为网络舆论的谴责。这里面当然可能涉及夫妻相对方乃至第三人的隐私,但由于“人肉搜索”的启动者是夫妻的一方,其有权利以一定的方式请求国家或社会保护夫妻关系里的忠实价值。这是一个利益平衡的过程。笔者认为在实体化的公民社会和政府结构难以有效保护家庭的情况下,“人肉搜索”所提供的这种非常特殊的“社会审判”模式可以获得正当化。值得厘清的是,这类事件的启动者应限于直接利害关系人,否则有可能加速摧毁社会婚姻家庭秩序,这就需要网络管理制度的配套跟进以及网络管理者的责任意识。“虐猫事件”同样不是简单的个人隐私的问题,它涉及到公民个人自由与社会集体情感之间的冲突。“虐猫”行为作为一种个性张扬或行为艺术,也许可以通过自由主义原理正当化,但是当一个社会的基本情感已经发展到对自然生命的充分关怀程度时,这样的行为就是在挑战一种社会集体情感。尽管虐猫在中国现行的法律上没有禁止性规定,中国的公民社会也没有发育出足够强大的动物保护组织来承担相应功能,那么公众情感如何得到表达和维护?“人肉搜索”再次显示了其巨大的威力,并最终使得虐猫当事人受到了一定的惩戒。可见,如果利用得当,“人肉搜索”可以很好地引导公众监督和公众讨论,这种监督和讨论不仅可以针对政府公权力,以实现法治,还可以针对社会领域的道德事件和公众情感事件,并主要通过社会本身的道德资源和舆论力量完成行为矫正,并最终实现社会风气的维持与进步。至于华南虎事件中的网民集体打假,以及“金晶被打”事件中通过“人肉搜索”实现的全球通缉,则分别在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上促进了公共事件的进程,限于篇幅,这里不作具体展开。 

本文共3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