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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伊斯兰法的变迁中,我们可以较明显地看到两种不同的法律移植模式对变迁效果所产生的不同影响——伊斯兰原教旨主义的出现及其在不同伊斯兰国家的严重程度可以较好地说明这一点。伊斯兰原教旨主义(23)是伴随着伊斯兰国家的普遍现代化和某些伊斯兰国家的全面西方化而不断壮大的一股宗教和社会思潮。其基本宗旨是要求恢复伊斯兰教的正统教义,主张把《古兰经》当作超越时空的、永恒的、绝对的真理,排斥对经典作种种自由 的或现代主义的解释,反对现代主义、自由主义和世俗主义。其基本口号为“伊斯兰化”,即要求以伊斯兰教教义作为社会、群体和个人行为的最高准则,并提倡“宗教政治化,政治宗教化”。伊斯兰原教旨主义的出现有着深刻的政治、社会和文化背景,然而,在所有构成这一背景的因素中,文化因素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主要体现为广大穆斯林的伊斯兰文化认同感的丧失。随着伊斯兰世界的现代化尤其是少数伊斯兰国家的全面西方化,穆斯林的文化认同感逐渐趋于弱化,民众文化认同感丧失的一个必然结果就是重新寻找认同,而寻找的方向通常会是人们以往的历程,寻找的结果也往往就是从前的认同纽带——很显然,穆斯林以往的认同纽带也就是伊斯兰传统。
伊斯兰原教旨主义构成伊斯兰法的变迁和现代化的一股反叛势力,这股势力的强大程度在不同的伊斯兰国家有着不同的表现。在土耳其,这一势力非常强大。在土耳其的现代化道路上,伊斯兰原教旨主义始终作为一股对现代化的反叛势力而存在,这使得土耳其传统伊斯兰法的变迁举步维艰——土耳其法文化的变迁过程,与其说是伊斯兰法的现代化过程,不如说是现代化与反现代化两种张力相互作用的过程。土耳其传统法文化变迁过程的这一特点与其在法制改革中全面抛弃传统的做法有着非常密切的关联。前文已经述及,土耳其近现代的法律文化变迁是以替代性的法律移植模式来实现的,由于这种变迁完全舍弃了伊斯兰法的传统,从而导致民众的伊斯兰文化认同感丧失,用亨廷顿的话讲,就是土耳其成了一个“无所适从的国家”。(24)民众的这种无所适从感是土耳其伊斯兰原教旨主义势力强大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这股势力已经构成土耳其法制现代化的严重阻碍,因为他们坚信伊斯兰教是一种完美无缺的、自足的文化体系,它不需要任何来自外部的补充和发展,而只需要激发其内在的精神和潜力;(25)原教旨主义者的这种信念必然促使他们满足于自身的文化体系,将其看作一种完全封闭和自足的系统,因而拒绝对任何外来文化因素的吸收,也拒绝任何形式的法律移植——在一个优秀文化因素共享的时代,法律移植被普遍运用于各国的法制现代化过程中,那种盲目的、不作任何区分的拒绝移植的原教旨主义只能阻碍其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进程。总之,我们可以这样说,土耳其全面抛弃传统之法律文化变迁方式,并没有使土耳其的法律文化变迁取得良好的效果,其法制现代化之路走得并不顺畅,因为在这条路上,总是伴随着原教旨主义的逆反势力。
在其他伊斯兰国家,尽管原教旨主义也存在,但其严重程度较之于土耳其而言,却要弱得多。这在很大程度上应当归功于这些国家在法制现代化进程中所采取的补充性法律移植模式——尽管这些国家的法律文化变迁也舍弃了本国的一些传统,但这种舍弃却不是全面的和彻底的,而只限于某些领域并且也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舍弃;尽管这些国家的法律文化变迁也是通过借助外来法律文化资源的方式来实现的,但这种借用却并不是盲目的,而是有选择性的,在选择的过程中始终贯彻固有法的某些原则和精神。这种变迁并没有导致民众文化认同感的丧失:一方面,他们认同的纽带并没有全部灭失,因为他们的很多传统还保留着;另一方面,选择性的移植使得他们在外来法中同样可以找到认同的纽带,因为外来法是按照传统法中的某些原则筛选出来的。民众文化认同感的依然存在,导致这些伊斯兰国家的原教旨主义失去了主体基础——至少,在没有其他外部压力的情况下,它不能像土耳其的原教旨主义那样形成很大的势力。而原教旨主义势力相对较弱这一特点,使得这些国家的法律文化变迁不存在强大的反叛势力,因而其变迁效果较好,其法制现代化之路也比较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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