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政治哲学与法学上的一个重要命题,乍一看与经济学有什么关系呢?不过,经济学既然有“帝国主义”之称,法律经济学(又有“法和经济学”的说法)也已经大行其道久矣,这个政治哲学与法学上的重要命题与经济学之间亦非完全隔离。 事实上,本文打算以产权经济学这一与法律经济学关系最密切、甚至可以说是共生共存的经济学分科来解释这一命题。下面先简单介绍产权经济学中最首要的概念“产权”,然后以产权的完整性与资产价值的关系来阐明何以能够用产权经济学来解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观念。
一、组成“产权”的三组权利
根据产权经济学,“产权”主要是由三组权利所组成——使用权、收入权和转让权。其中,“使用权”有三项内容。例如,某人现在拥有一块土地的“产权”,那到底他拥有什么权利呢?理论上,他有如下三项权利:(1)他可以选择以任何方式来“使用”这块土地。如他可以选择把这块土地用作农业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等等。没有任何人有权阻止他进行上述的选择。(2)他可以选择“不使用”这块土地,也就是抛荒。逻辑上来说,“不使用”本身其实也是“使用”的一种形式,但这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形式,为了特别地引起注意,因此这里把它单独地列为“使用权”的一项内容。(3)他可以选择自己“不使用”,但让别人来“使用”。这似乎跟后面将会谈到的“转让权”是一样的。确实,二者有交叉的地方。不过,一般谈到“转让权”,是指出租、出售形式的“转让”。但这里所说的“让别人来‘使用’的权利”,不一定就是出租、出售,而是可以免费地提供给别人来使用。例如,这土地的产权持有者可以把那块土地当成公园,允许别人来他的土地上玩耍,不收取任何的使用费。这显然并不是出租或出售,因为这种“使用”方式并不能使他通过“转让”这块土地的“使用权”获得“收入”。但这显然也是他的“使用权”的内容之一,他当然是有自由、有权利来如此这般地“使用”他的土地的。 其次是“收入权”。相应于“使用权”的几种情况,“收入权”也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土地的产权持有者自己“使用”土地时得到的产出的产权归他;(2)他让别人使用他的土地而收费(如出租),其收费也归他;(3)他出售土地的价款也归他。 第三组权利是“转让权”,包括三项内容:(1)转让“使用权”的权利(出租);(2)转让“转让权”的权利(如在出租的同时允许承租人转租,这一权利通常与转让“使用权”的权利相配套);(3)转让整个“产权”的权利(出售)。 不过,要注意的是,如果产权持有者进行以上的三项内容所涉及的行为,却自愿地不收取费用或价款(即无偿转让),也是转让。这跟前面说到“使用权”时提到过的“不使用”也是使用,“让别人免费使用”也是使用是类似的。另外,前面提到过的那种“让别人免费使用”跟这里所说的“无偿转让”有着微妙的不同。“让别人免费使用”时,“使用权”仍然在产权持有者手中,他也可以使用,只不过也让别人来用而已。但“无偿转让”发生了之后,原来的产权持有者就丧失了产权的三组权利,当然也就同时丧失了“使用权”,即他不可以再使用了。当然,如果接受转让的人出于感激对方的馈赠而慷慨地“让馈赠者免费使用”那块馈赠者已经“无偿转让”的土地,那是另一回事了。原则上,一旦原来的产权持有者把土地转让了,不管是有偿还是无偿,受让人都可以不给馈赠者使用。所谓“原则上”,是指如果馈赠者非要违背受让人的意志去使用不可,那他就侵犯了受让人的产权,受让人可以诉之于法,且可胜诉。 这三组权利就构成了完整的“产权”。要注意的是,这里面没有“所有权”。也就是说,“产权”的三组权利中不需要有“所有权”。
二、资产价值与“产权”三组权利的完整程度的关系
在“产权经济学”的范畴里,“资产”的概念是一个非常广义的概念。“资产”是指“一切可以带来收入的物品”。这些收入根据市场利率而求得的折现值,就是资产的价值。“产权”的三组权利的完整程度与资产价值的高低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简单来说,“产权”的完整程度越高,资产的价值就越高;反之,资产的价值就越低。这就是为什么西方国家非常强调“私有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根本原因。因为如果产权不完整(被侵犯了),有关资产的价值就会降低。 但是,所谓产权的完整,只存在于理论上。在现实之中,产权的权利永远都不可能是完整的,它总是受到各种法律制度、道德规范、风俗习惯的约束。下面不妨举一个具体而简单的例子以说明这一点。例如,某人有一个苹果,根据前面对于产权的三组权利的分析,他就拥有对这个苹果的“使用权”。他可以吃掉它,可以扔掉它,可以把它卖掉,还可以免费地送给别人。总而言之,表面看起来,他爱怎么样处理这个苹果就怎么样处理它,别人没有任何权利来干涉他的自由。然而,此人对这个苹果的“使用权”其实还是受到一定的限制的。例如,他不可以把这个苹果砸到别人的头上去(法律禁止),不可以吃完这个苹果后把垃圾扔到邻居院子里去(道德谴责),不可以在开会的时候公然大嚼这个苹果(礼貌等风俗习惯反对),等等。 由此可见,即使很简单的一件物品,很简单的“使用权”的问题,严格地追究起来,有关的权利仍然是不完整的,受到了诸多因素的制约。因此,弗里德曼说:“从来就没有不受任何约束的自由,自由都是有约束的自由。”这里的“自由”实际上指的就是“权利”,而且指的就是“产权”的三组权利。没有任何约束的自由或权利,不但是不现实的,也绝对不是所谓值得追求的“理想状态”。 因此,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有没有所谓“绝对的自由”、“完整的产权”或“不受约束的权利”,而是在于有关的约束所导致的产权不完整,在多大的程度上会影响到资产的“相对”价值。从前面关于苹果的例子可以看到,由于对于苹果“使用权”的约束,实际上并不仅仅对苹果的产权持有者有效,而是对社会的所有人都有效,因此这一约束所导致的苹果产权的不完整,完全不会影响到苹果的“相对”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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