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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婚姻制度不同与其他的法律制度,因为它除了具有法律上规范的特征外,还带有极大的社会伦理色彩。婚姻中的财产制度也较为灵活,并不都遵从法律的强制规定,我们今天的婚姻财产关系如此,罗马法上的亦然。嫁资制度是罗马法婚姻关系中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本文首先就这一制度的含义进行了剖析,并说明了嫁资是由谁设立的 、以何物为嫁资以及嫁资设立的方式。文章还介绍了丈夫和妻子对于嫁资的权利,并指出嫁资逐渐由丈夫享有所有权转变为妻子对此也拥有一定的权利,且妻子可以要求嫁资的返还。最后,文章对嫁资与一些相关的制度进行了说明,旨在深化对此制度的理解,并期望对我们的现实法律有一定的启示。
【关键词】罗马法;嫁资;寡妇产;优先权
古罗马的婚姻制度经历了由以宗族利益和宗教为基础的社会家庭婚姻到注重婚姻当事人利益的自然婚姻,罗马早期的婚姻采取有夫权婚姻的形式,《十二表法》以后,罗马逐渐通行无夫权婚姻。罗马的夫妻财产也因"有夫权婚姻"和"无夫权婚姻"而不同。在"有夫权婚姻"中,妻子的财产完全归丈夫或丈夫的家长所有,她虽然可以取得夫家的继承权,但离婚时不能请求返还原属自己的财产。在"无夫权婚姻"中,夫妻财产各自独立,夫妻之间没有继承权,家庭生活费用由丈夫负担。这两种夫妻财产制度都存在着弊端,所以习惯上和法律上通过嫁资等制度加以弥补。嫁资制度是古罗马婚姻制度中重要的财产制度,是古罗马夫妻财产关系的体现。
一、嫁资的含义
嫁资是女方因婚姻而带往男方的财物,用以补助生活费为目的。周枏先生称为嫁奁,是指妇女因结婚而带到丈夫家去的财产。〔1〕本文认为,无论称其为何物,其实质应该是一样的,即女方带往男方的财物,并且必须以结婚为前提条件,以维持婚姻生活为目的。
丈夫基于嫁资关系合法地取得妻子为维持婚姻生活而转交给他的财产,但如果婚姻无效,嫁资也就无效。罗马古代的嫁资是妻子或第三方对夫婚姻而为的赠与,既然是赠与,它的所有权就属于丈夫,此后纵使婚姻关系的终止,男方也没有返还的义务。〔2〕丈夫死亡,妻子对嫁资没有继承权,嫁资属于丈夫的遗产,由子女或丈夫的其他法亲继承。但如果嫁资设定后婚姻未成,如一方死亡,则所附解除条件成立,已设定的嫁资便自始无效,须退还女方或女方家长。
二、嫁资的设立
在“有夫权婚姻”中,自权女子有财产的,可以经监护人赞同而自行设立嫁资;他权女子的嫁资,则由家长设立,主要用以补偿女子因结婚而丧失的继承权。嫁资的设立人是父亲或监护人,任何种类的财务、所有权、其他物权和债权均可设立为嫁资。撤除某一债务同样可等同为设立嫁资。嫁资的设立或者通过实际转让财物完成,或者通过承担某一义务来实现。〔3〕设立嫁资主要有三种方式:由设定嫁资的人把嫁资标的的所有权转移给男方的方式称为"嫁资让与",它要求的不是特殊形式,而是按照需转让的权利的性质采取法定的形式。"嫁资口约"是第二种形式,即设定人以要式口约允诺将来结婚时给予男方一笔财产,结婚后男方有按契约请求设定人给付嫁资的权利。这种方式是双方用一问一答方式订立的契约,而嫁资宣许则是嫁资设定人在证人面前片面地作出的许诺,这种允诺需要新郎接受才能发生效力。
虽然开始时嫁资的设立有以上的几种形式,但到特奥多西乌斯二世时,规定嫁资不再拘泥于形式,而可用任何略式行为进行,嫁资设立的形式也就不再受限制了。
三、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嫁资的权利
嫁资最初是妻子对丈夫的赠与,所以丈夫取得嫁资中所包含的权利,成为嫁资的所有者,他可以自由处分,并且不负返还义务。随着"无夫权婚姻"的盛行,离婚渐渐增多,离婚时嫁资不返还使女方遭受极大的损失,由此在设定嫁资时约定返还,妻子也拥有了要求返还嫁资的权利。
至于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嫁资的享用和经营,《关于通奸的尤里亚法》早就禁止未经妻子同意而转让嫁资土地,如果用它作抵押,妇女同意也不算数。丈夫在经营嫁资时必须采用经管自己物品时所采用的那种谨慎注意,也就是,他在所谓"具体过失"的限度内对嫁资物品丧失,损坏和任何形式的贬值负责,同样,根据优士丁尼法,如果嫁资面临危险,妇女可以在婚姻缓续期间要求返还,只要不把他挪作他用。〔4〕
四、嫁资的返还
当人们规定在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必须归还嫁资这一义务时,嫁资的法律制度才开始定型。〔5〕
在罗马早期,嫁资作为一种赠与,丈夫并不负返还的义务。那时风俗纯朴,丈夫休妻并不多见,同时休妻应征的亲属会议的同意并且照例给妻子适当的财产,使其能维持正常生活。以后社会风气变坏,丈夫休妻的现象增多,且经常不顾亲属的意见,仅允许妻子带走衣服和一些日常用品,因此,女方家长或其本人等为了保护妇女的利益,也为了防止有些人借结婚之名骗取妇女财物, 在设定嫁资时常常用要式口约使其丈夫或夫的家长在婚姻终止时时承担返还嫁资的义务,即做出返还妻子财产的保证,即所谓的"妻财保证"。但其缺点是返还与否和返还数额的多少不能按日后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后来,大法官创造了一些办法来解决嫁资返还的纠纷,即"要式口约诉"和"妻财诉"。在丈夫向妻子返还嫁资时适用能力利益照顾原则,即在对那些以全部财产承担责任的人作出判决时,不能夺去他们的全部财产,应当留下一部分让他们维持生活。 〔6〕这也体现了对弱者保护的原则。
“要式口约诉”是市民法上的诉讼,它根据的是嫁资设立人同丈夫达成的要式口约,这种要式口约还导致严格审判诉讼,在这种诉讼中人们只能考虑以此口约达成的协议。按“要式口约诉”,婚姻解除后,除有特别约定外,嫁资应立即返还,丈夫须按契约返还确定数额之金钱或物品,一般须返还嫁资的全部。纵使对妻有合法债权,也不得主张抵销和扣还,应另行起诉追索。"妻财诉"则是大法官法上的诉讼,是诚信诉讼,根据该诉,特定物要立即归还,种类物可在3年以内分期归还,每年还1/3。“妻财诉”最初仅适用于离婚,以后奥古斯都为鼓励寡妇再婚,将其扩大适用于丈夫死亡的情形。由于它是诚信诉讼,不论设立嫁资的是什么人,妻子本人都可提起诉讼,但妻子只能在嫁资与遗赠中选择其一,因为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使妻子得以维持其生活,妻子不能因同一目的而兼有两项财产。在“妻财诉”中,审判人员应秉公酌情处理,照顾到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和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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