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民事诉讼法:变迁及其修订

www.dokg.com   2008-7-19 21:47:53  来源:孙祥壮

    2007年11月中下旬,笔者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考察团赴曰研修和考察,日本国际协力机构(JICA)与日本法务省组织竹下守夫教授、上原敏夫教授等多名日本国内一流民事诉讼法律专家、学者与考察团多次交流,并安排考察团参观东京地方法院、东京简易法院。笔者对日本民诉法的形成、修订以及再审等制度有了进一步认识。
 
    一、日本民诉法的历史变迁
    1.概念
    广
义上的日本民事诉讼法被称为民事程序法,不仅包括民事诉讼法典,还包括1979年分立的《民事执行法》、1989年分立的《民事保全法》以及《人事诉讼程序法》、《家事审判法》和《民事调停法》等。日本民事诉讼法在狭义上是指现行法典的《民事诉讼法》,即于1996年6月26曰颁布、1998年1月1日施行的《日本新民事诉讼法》。故在狭义上,日本所称的  “民事诉讼法”只意味着规定判决程序的法。
    2.民诉法初始形成
    在明治维新之前,日本并没有专门的、现代意义上的民诉法。明治维新时期,为了废除与欧美列强之间不平等条约的政治目的,以及社会变革和发展本国资本主义经济的需要,在时任日本政府法律顾问德国人德肖(techow)的帮助下,日本开始起草民诉法草案。与此同时,日本司法机关开始逐渐继受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制度。1886年完成的《德肖草案》,其中心内容以德国1877年《民事诉讼法》为蓝本,虽暂未被国会通过和付诸实施,但在其后对《德肖草案》作些许改动形成的《民事诉讼法》于1890年颁布,并于1891年1月1曰开始实施。因此,日本民诉法自始便具有  “一边倒式的德国法制度”的特征。虽然当时的民诉法典很超前,但是“法典起草者认为,从长远来看,随着日本的生活变化,这些法典会符合实情”。
    3.几次重要修订
    由于程序上的繁琐、规定的不相适应性以及二战战败等因素,日本在第一次颁布《民事诉讼法》后,主要进行了下述三次修改:
    (1)1926年的全面修改
    为了避免诉讼迟延等问题,参考当时修订后的德国、奥地利民诉法,自1895年起,日本对民诉法第一编至第五编进行了全面修改。该《民事诉讼法》于1926年颁布,1929年10
月1曰起施行。
    (2)1948年的部分修改
    第二次世界大战战败后,为了适应美国对日本国宪法以及法院法等的重大调整,日本民诉法进行了吸收英美法系合理因素的变革工作,自此带上浓厚的英美法系色彩。但是,德国民诉法的体系和基本原则依然保持。
    (3)1996年的全面修改
    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旧法出现了诉讼制度与社会需求不相适应等严重问题,一些先进国家诉讼改革的显著成果也需要反映到立法上来。从1990年开始,以实现“让国民容易理解,并能让国民容易利用,从而使诉讼程序成为适合现代社会的一种制度”为目的,在完善争点整理程序等方面,日本法务省对旧法进行了全面修订。
    二、日本的民事诉讼法理认识
    在上百年的继受西方诉讼法律文化的过程中,日本民事诉讼的法理已经相当完备,民诉法的研究一直处于“显学”地位。主要有下述三方面的认识:
    1.民诉法的基本性质
    日本学者认为,对于民诉法的基本性质,主要应从两个向度考虑。一方面,由于作为解决对象的民事纠纷属于私法领域,因而决定了民事诉讼的私权性质向度,这在第一层次上表明,民事诉讼应当遵循处分权主义与辩论主义相结合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另一层面,当事人可以选择在诉讼之外寻求解决纠纷,一般可以合意的方式确定解决方法,如和解、调停或仲裁;另一方面,一方当事人选择诉讼程序,则纠纷的解决便引入公权性质。在此过程中,国家的审判机构必须根据实体法和程序法,以强制力的裁判为依托,审判纠纷。同时,给予当事人合理的程序保障,比如双方询问、当事人取证武器平等等对审机制。
    2.当事人与法院的分工
    基于上述对民事诉讼两个向度的认识,当事人与法院之间需要存在较为明晰的分工。当事人主要在两个方面起到支配作用:对于诉讼标的(诉讼请求范围),依当事人处分权原则来厘定审理范围;对于诉讼请求,依辩论原则提交相应证据以及口供,以形成争点。
    法院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指定期曰、在整理争点程序和口头辩论中行使诉讼指挥权;对当事人进行适当阐明或释明;决定是否采信有关证据并对证据组织质证(日本称为证据调查);法官根据自由心证主义从事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裁判活动。
    3、民事诉讼的理论结构
    彻底的当事人主义决定了当事人起诉主张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存在完全是基于自己的处分权,然后根据辩论主义,由该方当事人提供主张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依据,并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具体过程可以图示为:主张权利(起诉)——主张事实(主张)——提出证据方法(立证)。
    三、1996年与2003年修订
    由于旧民诉法受到与社会变革——特别是日本社会从纵向社会向横向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批评;又由于旧民诉法规定“一步到庭”的审判方式,案件审理时间太长,费用太高,致使一般市民远离诉讼;同时,法院和律师协会反映旧民诉法在实际运用中问题较多,希望改善一些局限性,因此,1990年7月开始,日本法务省法制审议会开始着力于民诉法的全面修订。
    1.修订过程
    1990年正式开始,由日本法务大臣提出修改民诉法的咨问,日本法务省法制审议会成立以曾经担任日本法务大臣的民诉法著名学者三月章教授为首的法官、律师和学者组成的民事诉讼法部会,三月章教授为部会长。根据部会研究的需要修改探讨的重要事项,法务省民事局起草民诉法草案,然后公布拟成的草案作为中间试行方案,向社会公众征询意见。与此同时,立法部门专门成立民诉法典现代语化研究会,与年轻学者共同研究法典的现代语化,并对美国、德国等相关法律进行考察。此后,法务省民事局将试行方案以及公众意见向法务大臣作出答复。接着,由内阁法制局对法案进行审查,提交国会进行审议。经过学术界、法官和律师、消费者团体和公众等的五年多时间反复讨论,1996年6月26曰,日本国会正式通过新民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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