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电致无证帮工人死亡 电力公司该担多大责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应德莲等触电损害赔偿案辨析 |
www.dokg.com 2008-11-8 13:51:26 来源:重庆律师网
近日,就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倪世钧律师所代理的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应德莲等触电损害赔偿再审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8)渝二中法民终字第114号再审终审民事判决。至此,一起漏电致无证义务帮工人死亡 ,电力公司究竟该承担多大责任的讼争,终于落下帷幕。 法院查明的事实 法院审理查明,应德莲、邓礼平、张家秀(有四个成年子女)系本案死者邓万忠(时年38岁)之妻、儿子、母亲,均系城镇居民,唐斌、郝群系夫妻,经营“骑仕剪发城”。本案事发地系唐斌、郝群购买的1989年竣工的位于万州区王牌路5号附2号301室(平街第二层,即自然堂女士美容院)旁的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10KV清泉四回34号至34-1号杆处,旁边有一巷道,顺巷道石梯往下,即接被告唐斌、郝群经营的“骑仕剪发城”。架设的高压电线为顺巷道走向,从“自然堂女士美容院”的封闭阳台的雨蓬下经过。 邓万忠承包了唐斌、郝群经营的“骑仕剪发城”装修及水电安装工程,2006年9月8日完工,2006年9月11日,邓万忠到唐斌的“骑仕剪发城”处,要求结算工程款。唐斌提出自己位于万州区王牌路5号附2号301室(即自然堂女士美容院)封闭阳台的雨蓬有根电线漏电,让邓万忠去包一下。随后唐斌拿来梯子,邓万忠爬上梯子为其包线,在包线的过程中,邓万忠被漏电的高压电线的高压电击中,从梯子上摔下来摔伤。唐斌立即将邓万忠送往三峡中心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邓万忠于2006年9月11日下午6时许因出血性休克死亡。唐斌支付抢救费869.23元。事发后,万州区公安局派出所接到报警。简要情况:“报称:有人被电线击伤了。查:骑仕剪发城唐斌请了一个叫邓万清的电工去接电线,被电打下来。摔在地上,唐斌已将其送往三峡中心医院抢救,未脱离生命危险,反馈情况:死者邓万忠,男,1967.12.17。万州区天城镇王家沟街52号4-2号已死亡(9月11日18:30分)”。2006年10月26日,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万州区安监局、万州区经委、万州区国资委、万州区国资委有关部门召开了“关于整顿骑仕剪发城违章建筑对电力线路构成严重安全隐患的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议定事项如下:一、自然堂女士美容馆在万州供电公司10KV清泉四回34号至34-1号杆(大地房产支路)导线保护区内安装雨蓬、修建封闭阳台,对电力线路构成严重安全隐患,同时,危及周围居民人身安全,要立即整改。二、骑仕剪发城装饰门头,造成该电路垂直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该隐患由万州区经委组织区国资委、安监局、建委、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依法拆除骑仕剪发城的违章建筑,确保电力线路安全运行。三、在上述安全隐患未排除之前,万州供电公司可以对该线路进行适当调整,避免发生安全事故。上述有关部门到会人员均在会议纪要上面亲笔签字。而后,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发地的高压电线进行了整改。整改后,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漏电高压电线包好,然后用绝缘杆将其架设支开。2006年9月15日,邓万忠的“老挑”(即妻子姐妹的丈夫)谭家国从唐斌处领走“骑仕剪发城”的工程款6212元,2006年9月18日,又从唐斌处领走14000元,作为用于邓万忠的丧葬事宜,并出具了借条。 2006年9月26日,应德莲、邓礼平、张家秀作为原告起诉于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要求唐斌、郝群二被告赔偿因邓万忠死亡所造成的死亡补偿金204880元,丧葬费831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3714元,交通费390元,误工费2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29万元,由于第三人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履行好高压电线的管护义务,是造成邓万忠死亡的一个原因,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清案件事实,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24日依法调查了三峡中心医院接诊抢救邓万忠的主治医生邓峰,邓峰称:当时接诊死者邓万忠时,身上有烧焦的糊味,并且说明邓万忠的死亡原因系脑外伤,颅底骨折,是摔下来所导致。 本案所涉事故建筑物系于1989年7月修建完工。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于2000年5月架设的本案事故输电线路,电线从唐斌,郝群所有的该建筑物三层楼房封闭阳台的雨蓬下穿过。由于距离雨蓬较近(水平距离不足1米)和长期风摆的原因,导致路线因长期磨损绝缘层脱落产生漏电的现象。唐斌见自家雨蓬因为路线漏电被烧焦存在危险的情形,遂在2006年9月11日要求死者邓万忠帮忙处理,才引起本案事故的发生。 代理律师观点 在再审二审代理中,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倪世钧律师认为, 一、受害人包扎电线行为系与唐斌原合同关系的延伸,绝非独立的行为,机械的考察法律关系确有错误 从合同权利义务的履行方面考察。2006年9月11日,双方处于结算工程款的过程中,此时双方的权倩义务并未履行完槕,原合同关系并攪终结,唐斌提出包扎处理电线行为系原合同璄增加工程量,是对原合同内容的变更。 从现存当事人的庭审自认角度考察。唐斌在二审庭审中明确表示,2006年9月8日,受害人只是把主要工程完工了,但还有部份扫尾工作未完工,还有漏水这些也还没有完工,由此才导致双方协商一致,于同年9月11日去包扎电线,9月15日受害人的亲属才领得工程款。这一事实充分证实,包电线行为绝不是原判机械认定的一个独立行为。 由结果返推当事人当时的意思表示角度考察。唐斌为何不是先结工程款然后再要求受害人包扎电线?他正是意欲将包扎处理电线行为涵括于原合同之中,又达到不另付工程款的目的,不然就不会出现先包扎后才能结工程款这种强势行为,受害人为了结得工程程款不得不应允了唐斌的变更合同内容要约,并予实施,此显系双方原合同内容已变更。 依诚实信用原则来考察。受害人去包扎电线是想学雷锋?这可能吗?他去包扎电线毕竟还有个前在事实,那就是在唐斌处承包工程赚钱,依原判的逻辑那岂不是受害人先前是为了赚钱,一下又成了毫不利已专门利人的活雷锋?唐斌一个发廊老板,还需要一个个体包工人去学雷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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