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迪恩诉温赖特案与“律师帮助权”

www.dokg.com   2008-7-19 21:43:21  来源:李扬 刘介光

    
    第一,自1942年Betts v.Brady(简称贝茨案)一案以来,有关被告人享有联邦宪法赋予的请求指定辩护律师的权利问题就成了一个司法实践中争论的焦点之一,不论在州法院还是在联邦法院系统都是如此。吉迪恩一案在这类案件中具有比较典型的意义,因为一贫如洗的请求人吉迪恩在陪审团面前受审时,他做到了一个外行人尽力做到的自我辩护。他先对陪审团作了开庭陈述,交叉询问了检察官提供的证人,而后又传
唤了对自己有利的证人,他拒绝为自己作证,最后还作了简短的总结。在陪审团作出有罪判定之后,吉迪恩还向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提出了人身保护令请求。虽然吉迪恩对于自我辩护作出了最大努力,但依然没有逃脱被判入狱的结果。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以该案为鉴,法庭应当重新考虑贝茨一案的判定是否应当继续适用。
    第二,贝茨提出他被违宪地剥夺了获得指定律师帮助的权利,这一意见所依据的事实与吉迪恩提出的联邦宪法性权利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并无二致。贝茨在马里兰州法院被起诉犯有抢劫罪,在提审时,他请求法庭为他指定一名律师,因为他负担不起高昂的律师费用。但法庭告知他,除了涉及杀人及强奸案件外,在马里兰州还没有为贫穷的被告人指定律师的惯例,因此他只能选择自我辩护。贝茨自己进行了无罪辩护,他最终未经陪审团裁判被法官判定有罪,并被判处8年监禁。贝茨也通过提出人身保护令寻求释放,他宣称自己被剥夺了律师援助的权利。但法庭在重审时维持了原判。这是因为,法院认为:拒绝为被指控犯有重罪的贫穷被告人指定律师的做法并不必然触犯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在此案中,法院宣称对宪法性权利的否认应当根据对某一特定案件中的全部事实的鉴定来进行检验,这一否认在某一特定的背景下也许构成了对基本公平原则的否定,并对普遍意义上的公正构成了威胁,但在其他条件下,根据其他需要考虑的问题,这一做法也可能并未构成这一否认。
    第三,贝茨案作为先例,存在这样的假设,即根据第十四修正案,州法院有义务执行公正审判必需的基本的人权法案条款。但是裁定贝茨案的法院认为第六修正案保障的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不是上述的基本权利。第六修正案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获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的权利。”联邦最高法院的意见中将其解释为:除非这项权利被明确而理智地放弃,否则必须为无力聘请律师的被告人提供辩护律师。,州法院与联邦法院都有义务遵守上述规则。可见,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认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具有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权利的基本性”。因此,否认获得律师帮助权不是基本人权法案所保障的权利的观点被认为是错误的。
    第四,在刑事司法对抗制度中,对于任何一个被带到法庭而又无力聘请律师的人,除非为他指定辩护律师,否则不能保证他得到公正的审判,这似乎是显而易见的真理。州和联邦政府花费了大量的金钱来建立审判被告人的机制,控诉律师也被认为是有序社会中保护公众利益不可缺少的。几乎没有被控有罪的被告人不尽力请最好的律师来为自己准备和进行辩护,政府聘请律师进行控诉以及被告人聘请律师进行辩护,最有力地证明了一条广泛传播的信念,即在法庭中,律师是必需品而非奢侈品。我们的州和联邦宪法及法律重点强调程序和根本保障,以确保公正法庭里的公正审判,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如果有被控有罪的穷人在面对起诉而无律师帮助,那么这一高贵的理想就不能得到实现。
    第五,在律师参与辩护的效果方面,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在很多情况下,如果不包括获得律师帮助陈述的权利,那么被告人的陈述权就几乎没有意义。即使是聪明的和受过教育的外行,也只有很少甚至没有法律科学上的技巧。如果被控有罪,一般来讲,被告人自己不能决定这一起诉有利还是不利。他不熟悉证据的规则,缺乏律师帮助,他会受到不是正当控诉的审判,并且因根据不充分的证据或与之无关的和不可接受的证据被定罪。即使被告人自己作出了成功的辩护,他也缺乏准备辩护必需的技巧和知识。他需要律师在不利于他的程序中的每一步给予指导,否则即使他是无罪的,也面临被定罪的危险,因为他不知道怎样证明自己无辜。
    正是鉴于上述五点理由,联邦最高法院判决作为先例的贝茨案撤销。据此,吉迪恩案也被撤销判决,发回佛罗里达州法院重审。
    启示
    在现代社会,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愈发重要。律师帮助权自1891年美国联邦宪法第六修正案确立以来,经过了一个漫长的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共经历了三个标志性时期。第一时期为1932年的Powell v.Alabama一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宣布必须为面临死刑的贫穷被告人免费提供律师帮助。该案件促使确立了这样的规则,即无论在州或是联邦的刑事案件审理中,所有公民都可以得到律师的帮助。随后的吉迪恩案件改变了美国被告人律师帮助权的适用范围,使得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的律师帮助权适用于各州和联邦法院的重罪案件。这被视为是律师帮助权发展的第二个时期。第三个时期始于1972年,律师帮助权在联邦和各州都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在Argersingerv.Hamlin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决,得到律师协助的权利不仅适用于受到重罪指控的州和联邦的被告,而且适用于所有可能被定罪将入狱服刑的刑事被告人。现在,美国律师协会(ABA)为穷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请不起律师的人只要提出申请,就可以获得律师的帮助。
    可见,律师帮助权是伴随着法律的精细化和职业化而日益凸显其必要性的。复杂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使得被告人几乎无法提供有效的自我辩护。这一点在讲求司法竞技的对抗体制中表现尤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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