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一公固诉四川省政府故意干涉合同关系案

www.dokg.com   2008-7-19 21:39:53  来源:李庆明

    (四)四川省政府的行为构成国家行为
    法院认为因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在美国产生了直接影响,所以也不需要决定被告的行为是否是商业性的,所以对四川省政府和成都市青羊区政府的行为是否构成国家行为没有论述。笔者认为,四川省政府和成都市青羊区政府的行为构成国家行为。
    在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对被告政府的行为是否是商业性行为进行了激烈的争辩,原告认为任何私
人实体都可以经营与提供有线服务有关的有线公司,并且可以签定合同。因此,原告认为被告实施的与经营有线、网络和数据传输产业有关的行为明显是商业性行为。而被告政府认为,既然原告自己在诉状中都认为被告只是执行广电总局的通知,那么这个就是政府行为。至于原告所声称的被告故意诱导华宇终止合资以获取利润,其前提是华宇通知原告由于需要执行广电总局的通知故而终止合资协议。
    在本案中,我们首先要分清楚四川省政府执行广电总局的通知的行为与华宇终止合作协议的行为。四川省政府执行广电总局的通知的行为,这个是只有官方政府才能够行使的一项具体行为。《宪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在本案中,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四川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发布《关于坚决制止违规融资建设、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紧急通知》的行为以及执行这个通知的行为明显是属于政府性行为,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国家行为,根据国家行为理论,美国法院也应该撤销案件。
结语
    对于本案,美国犹他州中部联邦地方法院以国家豁免为由撤销了案件。这再一次阐述了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的商业例外条款,不但要求原告的诉因与外国的商业行为有实质性的联系,而且要求在美国境外发生的外国的商业行为在美国境内有直接的影响,否则外国就可以享受国家豁免。另外,虽然根据国家豁免与国家行为理论,我国政府和领导人可以撤销案件,但如果不增强依法执政和行政的能力,不做好各方面的工作,那么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水平与程度进一步走向纵深以及我国国民更多地走出去,国际纠纷必将会增加。对此,我们必须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另外,如何预防和化解风险,尽量利用国际法和各国的法律制度来减少损失,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是一个急迫的任务。然而,目前我国政府和国民在增强法治意识,利用法律手段来促进国际交往,维护自身利益这一点上做得还远远不够,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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