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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dokg.com 2008-7-4 20:08:32 来源:安徽省司法厅网
7、证人段向东证言:2001年底,一天下午马克东领我到沈阳大酒店后,见到乔玉东,当时在场还有其它人,但我没注意是谁,马克东就告诉乔玉东让我代理他的案子。这样,我就让乔玉东在授权委托书上签了字,办理了代理手续。之后,我就按程序到法院复印了乔玉东参与金色年华案的卷宗,并在法院开庭时,到庭给乔玉东做了辩护,等开完庭,我就再没有见过乔玉东了。当时是马克东介绍我做乔玉东的代理人,但是谁找的马克东我不清楚。马克东找我,让我给乔玉东代理,没有他的家人、亲属、朋友找过我。当时马克东介绍我给乔玉东做代理,代理费是马克东收的,他收多少律师费,收没收到律师费我就不清楚了,他没有给我说过,我也没有问他。我代理乔玉东案,也没能得到律师费。因为当时马克东在许多方面都照顾我,所以他让我代理,我就代理了,他后来没给我这个案子代理费,我也没要,而且他当时给我开工资。
8、证人柯柏松证言:我是1999年8月被广州汇明律师事务所录用。当时的律师事务所就是马克东负责。2001年7月汇明律师事务所注销,我和马克东先后转到现在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兴南路85号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我们律师事务所规定当事人或亲属与我们律师签订委托协议后,按规定我们收取律师费后交到所里财务,为当事人开据收款收据。2001年的时候我还拿每个月的固定工资1200元,有时候每月马克东和吴非比都会给一些钱,当时刑事案件收费标准制度上没有规定。我在2001年期间是作为刘胜利的代理律师参与金色年华案。当时是谁与刘胜利亲属签的委托协议我就不知道了,是马克东直接指派我跟踪刘胜利故意伤害案的程序的。我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跟踪,我记不住了,审判阶段是我出的庭,我到看守所会见到刘胜利2到3次,为他提供法律咨询,我还明确告诉他我从他的从轻情节为他辩护,就是罪轻辩护,在此阶段我也阅了卷宗。我没有将阅卷情况告诉马克东,我只告诉他我往最轻为刘胜利辩护。代理此案,我没有收一分钱代理费,段向东有没有收我不清楚。马克东也没有给我钱,是否给了段向东我不清楚。
9、证人曹强证言:2001年我在广东立得律师事务所当执业律师。我在1999年就认识马克东。2001年我是给金色年华案的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田本夫做代理律师。2001年具体时间记不住了,当时马克东打电话让我我们到他工作的博浩律师事务所去,我去后他就让我代理田本夫,我就同意了,他就给我5千元代理费,至于是谁委找马克东我就不不清楚了,我没有见过田本夫家属,我是从马克东的手里拿到了授权委托书还是当时我找田本夫签的我记不住了。我会见了田本夫三次,为了他提拱了法律咨询、阅卷,开庭辩护我就做了这些工作,我就代理了审判阶段。我曾和马克东及这个案件代理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律师一起讨论案情了。研究案件时,他提出过自已的意见。
10、书证:《授权委托书》(2001年9月15日)、《关于被只宋鹏飞无法到庭参加诉讼的申请及理由》(2001年11月16日)、对被告人宋鹏飞暂缓出庭或中止审理的申请》(2001年11月16日)、为被告只宋鹏飞暂缓出庭的申请》(2001年12月12日)、《为被告人宋鹏飞故意伤害案中止审理的申请》(2001年12月12日)、《广州市万发综合服务有限公司给广州市中级法院的申请》(2002年1月18日)《为被告人宋鹏飞故意伤害案的辩护词》(2001年12月20日)、《刑事辩护委托书》《法律意见书》、《取保候审申请书》、《为犯罪嫌疑人宋鹏飞取保候审再申请》、《取保候审决定书》、《广州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指派函、介绍信》《对被告人宋鹏飞暂缓出庭或中止审理的申请》《关于被告人宋鹏无法到庭参加诉讼的申请及理由》《为被告人宋鹏飞暂缓出庭的申请》。证明宁宋鹏飞案伯中,邱峰担任宋鹏飞辩护人以及作为宋鹏飞辩护人参与诉令活动,并为宋鹏飞申请取保候审以及中止审判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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