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东涉嫌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www.dokg.com   2008-7-4 20:08:32  来源:安徽省司法厅网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站刑初字第76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克东,男,194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大学文化,系广乐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捕前住广东省广州天河区穗园东街47号2608房。因本案于2006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
现押于营口市看守所。

    辩护人钟闻东,系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佟连发,系辽东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以营站检公刑诉(2007)第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克东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健、代理检察员候园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克东以及其辨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1年初,宋鹏飞、赵文刚等人在广州市因涉嫌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公安机关抓获。时任广州市汇明律师事务所主任的被告人马克东接受委托,作为赵文刚的辩护人,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后赵文刚委托被告人马克东为宋鹏飞过行辩护时,被告人马克东为骗取钱财,利用其急于找司法机关疏通关系的心理,以能找到法院有关人员疏通关系,可以帮宋鹏飞逃避刑事处罚为名,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等手段两次共骗取赵文刚人民币100万并挥霍。

    公诉机关举来被告人马克东供述、被害人赵文刚供述、证人王冰、张浩然、邱峰、景雨淮、段柏松、曹强的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马克东的犯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克东无视国家法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马克东辩称:一、辽宁省公安厅“6.07专案组(以下简称”6.07”专案组)办案程序违法,其办案不具有公平和正义性.1、公安机关无权介入没有纠纷的委托合同。本案当事人宋鹏飞、赵文刚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6。07专案组主动介入本案,显系滥用刑事手段,2、“6.07专案组是专门侦查宋鹏飞等人黑社会犯罪的专案组,为了案件的完美,为了轰动效应和对律师行业的岐视才拘捕律师。3、“6.07专案组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案发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规定;4、“6.07专案组违反了异地拘捕犯罪嫌疑人的规定;5、本案以拘代侦、以捕代侦、滥用强制手段的违规行为明显;6、侵害当事人的合法辩护权;7、不允许律师以及被告人亲属与被告人通信。二、本案事实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1、被告人没有诈骗犯罪的故意;2、合同签订之前,被告人并不知道宋鹏飞案的具体情况,被告人与委托人约定了100万元的代理费,并签约后,收了定金,被告人才进入了工作状态。碰巧案情不需要去找法院的关系也能解决问题。在签订合同之前根本就不知道该“隐瞒、虚构”什么事实;3、双方的合同目的已经达到,不存在有人利益受损,没有危害后果,难以构成犯罪;4、被告人的行为违反律师行为规范充其量是违规行为,不构成诈骗要件。三、“6.07专案组对本案的认定,属“有罪推定”。

    被告人马克东的辩护人钟闻东认为:一、侦查、起诉及审判机关在本案中存在程序违法问题。1、在本案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被告人的辩护人在会见被告人的时候,有不具有案件管辖权的侦查人员在场。辩护人也不能将审判阶段复印的起诉指控材料给被告人阅读。侦查机关对马克东在非法定的询问场所提审,对证人在非法定的询问地点,采用带有威胁的方式询问;2、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在庭审前出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案的指定管辖函,但此案由站前区人民法院管辖仍不合适。二、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克东构成诈骗罪的实体方面存在定性不当的问题。首先,被告人马克东的收费的目的、动机及内容合法,其收取100万费用属律师代理费;其次,被告人马克东与赵文刚签订的协议是为宋鹏飞等人涉嫌故意伤害全案提供法律服务的总合同,其收取的100万费用也是全案的总费用;再次,被告人马克东收取的100万元未入帐仅系律师业中的违规行为,而非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的表现;最后,马克东受托后为宋鹏飞一案提供了真实有效的法律服务。综上,被告人马克东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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