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警察拒绝吸毒被杀 凶手一审获死刑

www.dokg.com   2008-3-9 22:20:15  来源: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渝二中法刑初字第25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苏秉恩,外号苏娃,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重庆市巫溪县城厢镇粮油巷7号。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7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08年1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开县看守所。

定辩护人陶小红,重庆市巫溪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渝检二院刑诉 [200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秉恩犯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秉恩及本院指定辩护人陶小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12月29日晚,被告人苏秉恩与汤静(另案处理)、刘敏到巫溪县城厢镇龙港娱乐会所3号包房唱歌。22时许,饶波与女友翁晓莉来到龙港3号包房。23时许,汤静提出吸食K粉,并拿出一包K粉倒在盘内,苏秉恩用身份证将K粉分成条状。汤静将装有K粉的盘子端在饶波面前,饶波拒绝吸食,并拿起盘内的身份证扔掉。苏秉恩认为饶波瞧不起自己,质问饶波为什么要扔掉身份证并与之发生争执、扭打。被告人苏秉恩即从自己的挎包内掏出一把折叠刀朝饶波猛刺6刀,致饶波倒地。饶波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饶波系单刃锐器刺伤左胸部致心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公诉机关为证明指控事实,当庭出示了被告人苏秉恩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苏秉恩为泄愤而杀死他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苏秉恩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辩解意见。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是在与被害人发生争执之后杀死的被害人,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并有悔罪表现,应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29日晚,被告人苏秉恩与汤静、刘敏到巫溪县城厢镇龙港娱乐会所3号包房玩耍。22时许,饶波(被害人,男,时年27岁)与翁晓莉来到3号包房。23时许,汤静拿出一包毒品 “K粉”(氯胺酮),苏秉恩用身份证将盘子里的“K粉”分成条状,然后汤静把盘子端到饶波面前,饶波拒绝吸食,并扔掉盘子里的身份证,苏秉恩不满,与饶波发生争执、抓打,被刘敏等人劝开后,苏秉恩掏出携带的刀子,摆脱刘敏的阻拦后又上前连刺饶波数刀,饶波倒地后,苏秉恩又拳击饶波。饶波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饶波系单刃锐器刺伤左胸部致心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苏秉恩于当晚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巫溪县公安局《接警情况说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07年12月29日23时许接到城厢镇龙港娱乐会所有人打架的报案。公安机关经调查确认,作案嫌疑人系苏秉恩。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指认作案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重庆市巫溪县城厢镇龙港娱乐会所,中心现场位于龙港娱乐会所3号包房。3号包房内零乱,房内有沙发、茶几、音响等物品,音响上有一个半透明状的玻璃圆盘,圆盘北侧边缘有少许白色粉末。现场有多处血迹。公安机关勘查现场时,提取边缘上有少许白色粉末的玻璃圆盘、血迹等物证。2007年12月31日,被告人苏秉恩对案发现场进行了指认,同时指认了作案时所处方位、作案工具丢弃地点等。

3.巫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溪公(物)尸鉴(2007)第01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尸检照片证实,饶波左眉弓、左胸部腋前线4肋间和锁骨中线7肋间、背部、左臀部前侧、右侧臀部各有一处创口,创口创角一钝一锐,创间无组织间桥。解剖见左胸部4肋间腋前线创口进入胸腔,刺破心脏,左胸腔积血约3000毫升,结合结膜苍白,腹腔各脏器呈失血貌,确认饶波系心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结论:饶波系胸部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破心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4.巫溪县人民医院医生张兴明出具的《饶波来院时情况说明》证实,饶波于2007年12月29日23时40分送到医院时已停止呼吸。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物鉴(毒)字(2008)010号鉴定书证实,从巫溪县城厢镇龙港娱乐会所3号包房提取的玻璃圆盘内收集到的1.43克白色可疑粉末中检出氯胺酮。

6.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物鉴(物)字(2008)31号鉴定书证实,现场提取的血迹与刘敏血DNA在D8S1179等16个STR基因座基因型一致。

7.证人刘敏的证言证实,2007年12月29日晚,她在“龙港”碰到苏秉恩和汤静后与二人一起到3号包房玩耍。后经电话联系,翁晓莉和饶波也来到3号包房。他们玩了一会后,有人提出吃“K粉”,汤静就拿出一包“K粉”倒在事先准备的盘子里,苏秉恩用身份证把“K粉”分成几份,然后汤静把盘子端给饶波,叫饶波吸食,饶波不愿意,苏秉恩说饶波不耿直,看不起他,饶波拿起盘子里的身份证朝苏秉恩扔过去,苏秉恩准备朝饶波冲过去,她上去推开苏秉恩并将其按倒在沙发上,苏秉恩掏出一把刀,刀把她左手碰了一下,苏秉恩并用脚踢了她一下,她坐在了地上。后她听到翁晓莉在喊“不行了”,并且看见苏秉恩右手前后不停的摆动,即爬起来到饶波旁边,发现饶波胸前有两处血印子,就和翁晓莉将饶波抬到门口,然后前往医院叫医生作手术准备。后她在医院看见饶波时,饶波已经死了。并证实,当时好像是汤静在喊苏秉恩拿盘子,苏秉恩又喊的服务生去拿。

8.证人翁晓莉的证言证实,2007年12月29日晚上,她吃完饭后给刘敏打电话,刘敏说在“龙港”,一个女人接过刘敏的电话喊他们过去,她与饶波就赶到了龙港娱乐会所3号包间,当时大约是晚上10点多钟,包间里苏秉恩正在唱歌,刘敏与汤静坐在沙发上。后她上厕所回来,看见茶几上有一个玻璃盘子,里面有一些粉末和几根吸管,汤静把盘子端起要饶波吸食,并把吸管给饶波,饶波拿起吸管看着她。饶波这样坚持很久后,苏秉恩就把盘子抢了过去,并说饶波用盘子里的身份证打了他的脸,饶波看不起他,饶波说他没有甩,后两人拉扯在一起,她和汤静、刘敏就去拉,刘敏把苏秉恩拉到一边,她和汤静把饶波拉到另一边,刘敏将苏秉恩按倒在沙发上,苏秉恩冲过来打了饶波几下,饶波倒下后,苏秉恩又上去打了饶波头部几下。后苏秉恩叫汤静快走,并说他捅了饶波几刀。他们把饶波送到医院后,医生说饶波已经不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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