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依约开发建设互联网站 承建商难辞其咎

www.dokg.com   2007-10-1 10:37:11  来源:倪世钧

    大经网讯 2005年12月底,莫言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签订《网站服务合同》,约定由科技公司为文化公司开发制作国际互联网站,网站语言为中英文双语。2006年3月28日,网站交付使用后,文化公司发现网站根本没有达到一个网站两种语言等功能,而是分别制作了中英文两个网站,使用了两个不同的网站域名。致使中英文版不能同时登录,在中文版申请的会员无法登录英文版,反之亦然。科技公司
却辩称,两个网站域名是指向同一个网站的。青岛市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实际开发的网站具有两个域名,实为两个网站,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亦给文化公司造成了损失。遂于近日作出裁决,网站承建者科技公司对建设项目进行修复,并赔付违约金10.8万元, 承担仲裁费5940元。
律师评析  (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倪世钧)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属显失公平。综合我接触到的国际互联网建设开发纠纷,网络开发公司正是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和对方没有经验,坑害消费者。主要体现在,一是域名坑害,即网站没有顶级域名,而是网上免费申请的次级域名,甚至是免费主页。或者虽购有顶级域名,但未绑定到空间,而是采用域名转发或表格插入的方式调用建于其他空间上的网页。对此,只需查看首页地址栏所显网址是否标准,以及查看源文件与当前页内容是否对应即可识别其诈;二是空间坑害,即网站没有独立的空间,更不会有完美的网站内容管理系统,而以可宣传推广为名,利用其他网站系统发布一个小栏目。对此,只需让开发商提供FTP账号即可识别其诈;三是开发资质坑害,即开发商利用北京或重庆网站服务商的ICP经营许可证书,然后以其二级网站的名义承揽业务,而该ICP经营许可证并未办理异地经营许可,本就涉嫌非法经营罪。对此,只需查验其证照和对照信息产业部备案信息即可。综上,有上述情况之一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对于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同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网站开发商有违约行为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