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别人违法行为能否构成敲诈勒索

www.dokg.com   2007-10-1 10:22:55  来源:倪世钧

    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建伟(绰号:尾巴),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初中文化,系鱼背山水库船员,家住重庆市万州区走马镇石夹子候船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04年6月30日被万州区公安局五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2日由万州区公安局五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万州区五桥看守所。
      辩
护人陈小江,重庆市五桥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叶锡田,男, 1968年12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高中文化,系鱼背山水库船员,住万州区中山乡龙嘴村5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04年6月30日被万州区公安局五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2日由万州区公安局五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万州区五桥看守所。
      辩护人周红升,重庆市万州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英文,男,1961年3月23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小学文化,系鱼背山水库船员,住万州区走马镇下池村1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04年7月16日被万州区公安局五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2日由万州区公安局五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万州区五桥看守所。
      辩护人倪世钧,重庆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叶祯坤,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初中文化,系鱼背山水库船员,住万州区中山乡龙嘴村1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04年6月30日被万州区公安局五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2日由万州区公安局五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万州区五桥看守所。
      辩护人谢礼仁,重庆五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骑耘,男,汉族,1967年7月27日出生,住万州区五桥镇五一路571号。(系被告人内兄。)
      被告人骆光君,又名骆光军,男,1967年7月7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小学文化,系鱼背山水库船员,现住万州区走马镇渡河村3组。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04)04-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建伟、叶锡田、李英文、叶祯坤、骆光君犯敲诈勒索罪,于200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一次,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崔建伟、叶锡田、李英文、叶祯坤、骆光君及辩护人陈小江、周红升、倪世钧、谢礼仁、李骑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6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崔建伟、叶锡田、李英文等人在万州区走马镇鱼背山水库石夹子码头共谋,欲将万州区金业水产养殖公司的刘江、冉光友等人向鱼背山水库下肥料的把柄抓住,敲诈其钱财。当晚,被告人崔建伟和李英发(另案处理)到鱼背山水库探明金业水产养殖公司的下肥情况。在当晚11时许,被告人崔建伟邀约叶锡田、叶祯坤、李英文、骆光君和陈怀俊(另案处理)及所组织的14个农民到万州区鱼背山水库樱桃树垭口,将刘江、冉光友等人准备下肥的两船肥料扣住。被告人一伙以报告环保局为名,要挟被害人刘江、冉光友、雷兵等人,被害人一方被迫同意以给在场人每人工资150元,后被告人一伙又以“渡船除锈刷漆费”为名强行索取24000元,计27300元。被告人叶锡田、叶祯坤等人在走马信用社取得赃款清点时被抓获。案发后,赃款已被追回,发还了被害人。2004年6月30日,被告人崔建伟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建伟、叶锡田、李英文、叶祯坤、骆光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要挟强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崔建伟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崔建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叶锡田、李英文、叶祯坤、骆光君系从犯,提供有相应证据,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崔建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崔建伟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等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金业公司给水库下肥料,对被告等人的船有锈蚀,被告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2、本案是一起侦察陷阱,即使是敲诈勒索,也是犯罪未遂,应当对被告人宣告无罪。
      被告人叶锡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叶锡田的辩护人提出,1、金业水产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客观上对被告等人的船有锈蚀,被告人要求给予赔偿是天经地义的。2、被告等人到现场,刘江等人并没有将肥料下到水里,被告等人并没有要挟的要件和砝码,3、本案是一起侦察陷阱,即使是敲诈勒索,也是犯罪未遂,因为财物一直在公安机关和被害人的实际控制下。被告人应无罪。
      被告人李英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李英文的辩护人提出,1、本案在主观方面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被告等人拟向环保部门报案正当合法,不成为要挟。3、被告人与被害人协议损害赔偿具有合法性。请求对李英文宣告无罪。
被告人叶祯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叶祯坤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在主观方面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2、被告人客观行为不具有违法性,被告人并为限制其人身自由。3、被告人是索赔不是敲诈勒索。请求对叶祯坤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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