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一式两份引纠纷

www.dokg.com   2007-9-30 23:23:03  来源:网友

    一起借款纠纷中,一方称已还,一方称未还,债权人持有的索债凭证是欠条复印件,债务人称已还款的证据是持有欠条原件,两方究竟谁在说谎

说法·点题

    现在这个时代,人们呼吁最多的是诚信,而人们普遍感觉社会最缺乏的也是诚信。为缺乏诚信而发生的各类纠纷的例子,俯拾皆是。即使在人们常理中认为可靠的亲戚之间,这类纠纷也未能幸免。
    本期栏目,推出的就是这样
一个案例,我们在理解法律知识的同时,恐怕想得更多的仍是重复千百遍的老话题———呼唤诚信时代的到来。 
  

说法·个案:
                              借钱起纠纷

    6月4日下午3点,天下着大雨,在万州城区白岩路一茶楼,50岁的幽兰女士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她向记者叙述了她所遇到的一场令她痛心的官司———将自己的一家亲戚告上法庭,而此前,两家关系非常密切。
    在幽兰小的时候,所有的亲戚中,姑妈是对自己最亲的,所以,一直以来,她把姑妈一家当作了最可信任的人。
    幽兰家属移民,1996年前,她获得了15000元的移民补偿费,这是她最大的一笔存款。就在这年6月,姑妈的儿子小华和儿媳芳芳找到她,说做生意差钱,想找她借点钱。对于自己表弟夫妇提出的请求,幽兰没多想就答应了。于是,1996年9月24日,当幽兰将钱借出后,小华和芳芳夫妻两人,共同给幽兰出具了“今欠到幽兰人民币一万一千二百元整”的欠条,欠条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系复写)。但令幽兰没想到的是,这次借钱,不但使原本亲密的两家反目成仇,还使她遭遇上了一场官司。
    就在幽兰将钱借出两年后,因自己需要,多次向小华夫妻催要,但他们以种种理由拖着不还。到了2002年,夫妻俩称:此款已由其母代为偿还,因欠条原件已收回。
    一个称分钱未还,一个称已经全部还完,原本关系非常亲密的两家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最终反目,2003年,两家对簿公堂,幽兰是原告。
  
                              庭上各说各

    2003年6月,万州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作为原告的幽兰提供钱未还的主要证据之一是欠条复印件,她称之所以她持有的只有复印件的原因是当初小华夫妇出具欠条时,一式两份中,双方各执一份,原件留在了他们手中。但作为被告的小华夫妇的说法是:出欠条时,因幽兰与其男友秦某没有办理结婚证,属同居关系,经他们要求,给他们每人出了一份欠条,还款时,幽兰只退了欠条原件,她说另一张丢了,如果找到了把它撕毁就是。同时,小华夫妇称,这笔欠款是他们的母亲,也就是幽兰的姑妈巧英用她的移民补偿款还的,时间是2002年5月10日。
    从道理上讲,原被告双方所称的情形都有可能存在,法院法官在审理时,将审理的重点放在了该案关键所在:巧英是否替小华、芳芳偿还了该欠款?
    要弄清这个问题,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记者在法院提供的判决书上,看到法官是如此来加以分析和认定的。
    2002年5月10日,巧英在中国建设银行重庆万州和平广场孙家书房储蓄所曾领取15000元移民补偿款属实,这有被告方提供的证据――巧英在该银行的取款凭条为证,但该凭条上的签字是由另一人秦某代她所签。可就在同一天几乎同一时间段,也在同一金融机构,又有巧英以丈夫名字存入的存款15000元的记录。据巧英陈述,在她当日将移民款取出后,就替自己的儿子还了所欠幽兰的11200元,至于当日存入银行的钱,则是自己的侄女婿前不久归还的,侄女婿是2001年7月找她丈夫借的这笔钱。
    巧英的陈述是否真实,法官在仔细审查后进行了否定,原因是发现她的陈述有自相矛盾和不合常理的地方:按照巧英的说法,当时她身上应该有侄女婿所还的15000元现款,她身上有现款不给原告幽兰,而在银行取款来还,然后再将现款存入银行。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作为原告的幽兰又提供了自己与秦某的《结婚证》,《结婚证》上载明两人登记结婚的日子是1994年5月28日,也就是说,早在小华夫妇出具欠条两年前两人就已结婚,所以,法院认为,小华夫妇关于幽兰与秦某系同居关系,为防止分手而要求被告出具两份欠条,幽兰与男友各持一份欠条的说法不能成立。
  
                               胜诉款难收

    2003年9月,基于以上认识,万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小华夫妇欠款事实成立,而关于证明该款已给付的主张不能成立,小华夫妇在判决生效10日内,给付幽兰欠款112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760元。
    对于一审判决,小华夫妇不服,在法院规定时效内,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在上诉状中,小华夫妇称:幽兰在收回欠款后,利用未归还的欠条复印件起诉再次还款,既无法律依据,更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幽兰的起诉请求。
    但在二审中,作为上诉人的小华夫妇却未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一审认定的事实有误,故在2003年底,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