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曾立法在公共场所喝酒要入狱半年

www.dokg.com   2008-7-2 11:39:12  来源:新世纪周刊(北京)

    

禁酒令造成的最为深远的影响也许是,促进了美国黑社会的发展壮大。

美国黑社会由来已久,不过,在20世纪以前,由于没有足够的财力支持——打打杀杀挣不了多少钱的,黑社会势力还比较弱小,规模不大,社会危害也不大。可是,进入20世纪以后,美国黑社会以极快的速度发展。禁酒令在这方面的推动作用非常明显。

对贩卖私酒的丰厚利润,黑社会自然不会无动于衷。他们的非法组织中的人力和管理结构正好可以用来经营这种好生意。于是,美国各地的黑帮组织纷纷开办非法的酿酒厂,组织生产、运输、销售一条龙,通过贩卖私酒赚取高额利润。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干起了贩卖私酒的行当,贩酒黑市已经成为了全美恶棍的聚合地。非法的生意,良善之辈不会去干,杀人越货的亡命徒便大行其道。而且,由于非法,一旦有了商业纠纷,双方无从寻求正式的司法解决,只好诉诸暴力。这就越发促进了那些具有暴力比较优势的人大显身手,并借此拥有大量财富。正是在这个过程中,美国的黑社会组织不但发展壮大,而且拥有了雄厚的财力,终于尾大不掉,成为美国社会的痼疾之一。其中,芝加哥的黑帮干得最兴旺。教父阿尔卡彭的酿酒厂,每日贩卖啤酒所得的利润高达5000美元。而日后芝加哥也就成为美国黑社会网络最发达的大都市之一。

而且,禁酒令还给主管官员们提供了源源不断的收受贿赂的机会。表面上支持禁酒的美国总统哈定,私下里却在夜总会里抽烟喝酒。他的内阁成员则大肆收受私酒贩子的贿赂,在自己的权力范围内给私酒贩子提供种种方便。法律提供了大量权钱交易的机会。事实再一次表明,能够凭借自身道德对抗这种诱惑的人并不多。

目标与手段脱节

禁酒令本意是要修正社会道德、让人们更加纯洁,结果却成了犯罪的制造者。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禁酒令正在把美国变成犯罪帝国。人们开始要求废除禁酒令,这些人甚至包括一些反对饮酒的清教徒。

1932年,富兰克林·罗斯福竞选总统。他把开放酒禁作为其竞选纲领之一。在他上任后的1933年12月5日,美国国会通过宪法第21号修正案,废止第18条宪法修正案,终止执行禁酒令。美国全国性的长达近14年的禁酒运动从此宣告结束。而宪法第18条修正案也成为至今为止美国历史上唯一一条最终被废止的宪法修正案。

美国禁酒运动及相关立法是一个典型的目标与手段脱节、乃至对立的例证。在社会事务领域,尤其在立法领域,事与愿违是经常可以见到的现象。法令、政策声称想要达到的目标,和它们实际上达到的目标,很可能相距甚远,甚至南辕北辙。而要想避免这种现象,立法者和执政者就必须尊重人类社会发展和个体行为的规律。不顾这些规律,一厢情愿地制定法令、政策,试图依靠强制和道德来压制这些规律,不但不能达到立法的目的,反而只能让社会因此蒙受损失。

除此以外,还应该认识到,帮助人们选择生活方式,这并不应该成为政府的工作目标。这种事情,应该交给个人自己去处理。美国经济学家费雪曾撰写论文试图区分出“不可能有用的”效用和“确实有用的”效用。他认为政府有责任、也有权力禁止那些对于个人没有益处的东西。有些东西,或者其本身就容易让人上瘾,或者由于消费者对其危害知之甚少,或者缺乏足够坚强的意志,或者被狡诈的企业家欺骗。这类消费活动,降低了生产效率,损害了社会环境,具有巨大的负外部性。因此,政府必须替那些消费者做出选择,手段即是查禁。

这个理论实际上是福利经济学的基础。该理论隐含的前提是:公众是盲目的,而政治人物和社会精英比公众更清楚,什么对公众有害以及什么更有助于公众个人的健康发展。

这个前提是站不住脚的。在事关个人的事务上,每个人自己是最好的判断者。否定这一点,不但不能带来效率,还是对个人权利和个人尊严的强烈蔑视。如果这种蔑视被视为正当,那就不要指望会出现什么好社会。 (本文来源:新世纪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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