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如此辩解:“行贿人都含着泪让我把钱收下”

www.dokg.com   2008-5-25 21:27:16  来源:检察日报

    

    张新昌听了点头称是。

    为了让扬州水建中标,梁化林和张新昌动了不少脑筋。梁化林多次给扬州水建透露工程量清单和资金配套计划等重要“情报”,扬州水建据此将标底进行了两次实质性的重大修改。

    2006年9月19日上午,庆安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在江苏省鸿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标。

    开标前后二三事

    开标前一天晚上,张新昌亲自赶到南京,安排身为业主代表的梁化林等人向招标评委们“重点推荐”扬州水建。

    招标结果,扬州水建投中了工程量最大的第三标段,工程造价1600余万元。

    如愿中标,自恃有功的王建春找到杨绘春:“按照原定的比例,还要再给梁化林几万元,他们才发中标通知书、跟我们签订合同。”杨绘春于是再次指令财务人员拿给王建春6万元钱。但王建春又提出:“这26万元不是给梁化林一个人的,还得单独再给梁化林一些钱;另外,看在跑前跑后的份上,公司是不是也该给我一点奖励?”

    王建春的要求传到王国强耳朵里,王国强有点不高兴:“已经按中标比例给26万元了,怎么还要?谁知道这26万元是梁化林一个人拿的还是几个人拿的?”但后来他想到毕竟还没有正式签订施工合同,只得勉强给了王建春1万元。

    2006年10月11日,施工合同正式签订。

    在此之前两天,王建春花了800元包了一辆出租车由扬州赶到睢宁,把装有26万元现金的蛇皮袋送到了梁化林家中。

    梁化林看到茶几上堆成小山似的钞票,一时竟手足无措。送走王建春后,他抓起6万元塞进了自己的床头柜,然后才打电话向张新昌汇报,称对方送来了20万元。

    哪知,张新昌张口就要15万元,只给梁化林留下5万元。梁化林有些不乐意,但当即就被张新昌“严肃”地“批评”了一通。

    梁化林尽管不高兴,次日晨,还是让身为某单位现金会计的妻子彭欣将15万元送到张新昌家中。后据张新昌交代,这些钱都被他个人用于认购基金和家庭开支了。

    2007年5月,杨绘春、王国强等人因在南水北调工程中涉嫌贪污贿赂犯罪,被扬州市检察机关立案查处。

    消息传到了梁化林的耳朵里,他又惊又怕,赶紧打电话给老同学王建春:“你们公司董事长出事了,你给我送来的那26万元会不会有什么问题?”

    王建春安慰他:“没事,公司改成股份制了,你拿的是合法的钱。”梁化林这才稍许放心。

    事实上,王国强到案后不仅承认了2000年春节至2006年春节在担任扬州水建总经理及董事长期间收受时任公司副总经理的杨绘春所送人民币8.5万元现金的受贿漏罪事实,同时还如实交代了为承揽庆安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而实施的单位行贿睢宁水利局负责人的经过。今年2月27日江苏省仪征市法院撤销了扬州市广陵区法院对王国强宣告缓刑的判决,以受贿罪和单位行贿罪判处王国强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这些都是后话。

    在江苏省检察院和徐州市检察院的直接指挥下,睢宁检察院分别于2007年6月16日、6月20日,以涉嫌受贿罪对梁化林和张新昌立案侦查。因张新昌时任徐州市人大代表,经徐州市人大常委会许可,6月29日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检察机关还查明了张新昌收受下属另一水利站的朱站长、水库管理所杨所长等人贿赂款共计4.7万元的犯罪事实。

    梁化林的老同学王建春,也因介绍贿赂罪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目前该案已进入审查起诉环节。

    不收对不起他们

    办案的检察官介绍,2008年1月20日法院开庭时,张新昌突然翻供,称自己原先多次有罪供述是“逼供”的结果,而且他是深度近视,由于“不让戴眼镜”,所以他在讯问笔录上的签字并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检察机关当庭播放的同步录音录像却清楚地显示出这样一个细节:张新昌在接受讯问时情绪平静,而且始终戴着眼镜。

    张新昌一时语塞,竟称录像是经过“技术处理”的,引来旁听席上一阵哂笑。

    张新昌对于收受多位下属钱物的辩解也颇有“创意”:行贿的人“都是含着眼泪让我把钱收下的,我觉得我不收就对不起他们”。

    2007年12月14日、2008年3月12日,梁化林、张新昌分别被徐州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三年。

    曾陈述其丈夫梁化林收受扬州水建26万元贿赂,并受梁化林之托将其中15万元送给张新昌的彭欣,于2007年6月22日突然主动来到检察院,将原来的证词推翻,欲帮助梁化林、张新昌逃避法律追究,后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伪证罪立案侦查。

    彭欣到案后才交代了其翻证的真实原因:原来,彭欣听到有人议论,说张新昌对梁化林不薄,进去怪可惜的,“当时我一听就激动起来,心想在检察院讲实话了,对张新昌是不利的”,于是便打起翻供的主意。

    2008年3月14日,睢宁法院以伪证罪一审判处彭欣有期徒刑一年。 (秉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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