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观察】宜昌:“英雄救美”换来一年牢狱

www.dokg.com   2007-10-19 14:22:32  来源:三峡晚报/记者 廖嘉 通讯员 廖健薇

    古人云:“冲冠一怒为红颜”,28岁的小伙子田军(化名)却因此付出了沉痛的代价,田军的女朋友名叫阿梅(化名),在宜昌市胜利四路一家发廊打工。有一天晚上,阿梅在一次“特殊服务”中,不小心弄伤了客人,被迫带客人前去看病,因无钱支付医疗费,打电话向发廊老板求助。谁料,老板立即打电话通知田军,声称阿梅遭客人“绑架”,要500元钱去“领人”。田军闻讯,怒发冲
冠,手持钢管前去“解救”女友,并把客人打成轻伤。当田军“胜利”地将“绑匪”押往派出所的途中,被出警的巡警当场拦截……

 

    2006年2月28日,宜昌市西陵区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田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本想“英雄救美”,却换来一年牢狱,人们在为这个无知汉子的粗暴行为扼腕叹息的同时,更提出了一个严肃的社会问题:游离在城市边缘的“灰色人群”,他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如何得到保障?

 

去发廊“寻欢”受伤

 

20051117日晚上7点多钟,我和一个老乡来到胜利四路一家发廊按摩……”在警方的讯问笔录上,被打者谭辉陈述了整个事情经过。

 

据警方调查:谭辉走进发廊后,要求“小姐”按摩。给谭辉按摩的“小姐”正是阿梅,阿梅在为谭辉提供“特殊服务”时,其手指甲划伤了谭辉的身体。谭辉当即要求阿梅带他去医院看病,经发廊的老板娘同意后,阿梅打的带谭辉到市一医院就诊。

 

经过医院化验检查后,共需要490余元的医疗费,阿梅表示自己没带这么多钱,要先回去拿钱再来治病。于是他们又上了一辆的士准备回发廊,途中,阿梅打电话向发廊老板娘求助,老板娘要他们到发廊对面的一家洗脚城门口等她拿钱过来。

 

    于是阿梅和谭辉及其老乡就坐在的士内,静静地在约定地点等待着老板娘送钱过来……

 

持钢管“英雄救美”

 

不久,只见一男子骑着摩托车冲到现场,此人正是阿梅的男朋友田军。田军见自己的女朋友被两个男人夹坐在车后,怒火攻心,一个箭步上前突然拔掉的士钥匙。谭辉见势不妙,打开车门夺路而逃,田军手持钢管紧追不舍,并不断用钢管朝谭辉身上乱打。

 

田军一直追打到马路对面的人行道上,突然看见自己的同事王某从旁路过,田军不由得大喊:“快拦住他,他把阿梅绑架了”。谭辉见前面有人拦截,欲返回逃跑时,被田军追上,谭辉的头部和腿部遭钢管猛击,血流满面。随后,田军和其同事王某一起将谭辉押着,朝云集派出所走去,西陵巡警大队接到报警后赶赴现场,将三人全部带到云集派出所接受调查。

 

在云集派出所,田军讲述了打人的原委:“20051117日晚上9点多,我突然接到阿梅所在发廊的女老板打来的电话,她称阿梅刚才被七八个男人架上的士车绑架走了,要我赶快带500块钱到发廊对面的洗脚城门口交钱、领人。我当时心里非常着急,就带上一截钢管,找人借了100块钱,骑摩托车赶到约定地点,果然看见阿梅被两个男人夹坐在的士车后,我就拔了的士车钥匙,朝一个正在逃跑的男子头上打去……”。

 

“你怎么知道发廊老板说的是真是假?”

 

“都是老板在电话中说的。我当时以为是真的,没有想那么多,我听后很气愤,心里很不舒服,就想打这种人。”

 

“你和阿梅是怎么认识的?”

 

    “我们是2003年在东莞打工时认识的,后确立了恋爱关系。20058月,一同回到宜昌。”

 

 “壮举”换来一年牢狱

 

20051118日,经法医鉴定:谭辉被伤致头部挫裂伤,左腓骨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被告人田军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田军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最后,西陵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田军有期徒刑一年。发廊女老板在出事后,立即关门逃之夭夭,目前仍然在逃。

 

    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易金光认为: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田军不问青红皂白,持钢管把人打成轻伤,理应对自己的粗鲁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整个事件的起因,都是缘于“小姐”不小心弄伤客人身体引起的。“发廊小姐”作为游离在城市边缘的“灰色群体”,为了赚钱,偷偷从事“特殊服务”,停驻于灯红酒绿之间,就算没有来自外界的蔑视,没有内心罪恶感的困扰,没有执法部门的打击,没有侮辱,没有暴力,她们的生存状态也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和一系列社会纠纷,一旦她们的合法权益或人身自由受到侵害,又该如何维权?这些问题理应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

 

“灰色人群”的安全如何保障?

 

    在此之前,西陵区法院刚刚判决了一起抢劫大案,被抢的对象均是“小姐”。2005628日至2005824日的短短两个月间,被告人魏某(男,48岁)伙同被告人杨某(男,33岁)以找“小姐”包夜为由,先后抢劫作案七次。他们先将“小姐”带出至另外一间宾馆的房内,然后采用捆绑、持刀威胁的方式,抢走“小姐”的手机、项链、现金和银行卡。2006221日,西陵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魏某和杨某二人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4000元。

 

三峡大学社会心理学专家戚道芳认为:“小姐”作为一种特殊群体,她们所从事的“职业”违背中国国情和法律,因此不受法律保护。正因为如此,她们才成为犯罪分子选择的目标。因此,如要好好保护自己不受伤害,必须彻底摆脱这一不正当行业,重新确定人生价值和目标,通过自身的合法劳动获取正当收入。

 

宜昌市社科联主席李发刚称:“小姐”是特殊行业里面的弱势群体,虽然她们所从事的行业是不正当的,但她们作为公民,同样享有公民的基本权利,比如生命权,并得到法律平等的保护。至于“小姐”这一行业的客观存在,应引起有关政府部门的重视。(文中田军、谭辉、阿梅均系化名)